於都事件

所謂“於都事件”,是指1934年蘇維埃時期查處的共產黨縣級政權第一個集體腐敗案。當時,于都縣縣委書記劉洪清與城市工農檢察委員會主席劉福元、城市黨總支書記余當文、貧農團主任易林合夥與他人開酒店。後因虧損,劉福元等人又合夥販賣食鹽。因獲得暴利,已調軍區任職的前任縣委書記李國盛、原區婦委書記曾發元等人也入股經營。在他們的影響下,於都黨政幹部經商、貪污挪用之風盛行。其中,作為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的縣蘇維埃主席熊仙璧,利用職權,強借公款經商,牟取私利;縣委組織部部長高興贊挪用保險金做私人生意;縣互濟會主任、縣合作社主任等都以組織互濟會或合作社名義入股經商。另外,縣蘇維埃政府軍事部部長劉仕祥勾結科員李其采等人造假賬冒領動員費;少共縣委書記騰瓊、縣政府總務長、縣政府財政部副部長、城市區委書記、多個鄉主席等貪污公款和民眾的捐款或捐物。

1934年3月,中華蘇維埃工農檢察部部長項英,親率工作組前往于都縣調查。後經法庭公開審理,劉仕祥、李其采、騰瓊等五人被判處死刑;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批准,撤銷了熊仙璧的縣蘇維埃主席職務,開除其執委委員職務,並由最高法院判處監禁一年,期滿後剝奪公民權一年;撤銷劉洪清的縣委書記職務;其他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處分。“於都事件”的查處在中央蘇區引起極大的震動。《紅色中華》報以大量篇幅報導了此案,中央人民委員會主席張聞天撰寫了《“於都事件”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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