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小蘭檔案
今年51歲的於小蘭, 2008年4月29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逮捕。同年11月17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訴。
於小蘭在1999年9月至10月間,利用擔任北京市第一清潔車輛場(下稱一清車輛場)財務科科長,負責一清車輛場和下屬公司北京市振環貿易公司(下稱振環公司)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夥同一清車輛場場長唐文福(已故),將本單位申請的購房款和振環公司的公款總計238萬餘元非法占有,二人共同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八里莊西里晨曦園M02號樓的三套住房。
此外,在2006年4月至10月間,於小蘭利用擔任北京市一清環衛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一清集團)總會計師,負責一清集團和下屬公司北京董村垃圾處理有限公司(下稱董村公司)財務工作等職務便利,在本公司被合併重組為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等過程中,將董村公司賬戶內的公款總計3612萬餘元予以隱匿,並非法占有。
於小蘭則辯稱,購買涉案房產時她並不知情,也沒有夥同唐文福貪污被指控的238萬餘元購房款。對於董村公司的3600餘萬元公款,於小蘭稱是賬外資金,案發時審計工作還未結束,因此她沒有匯報,並無故意隱匿。
北京環衛集團女部長侵吞國資3600餘萬判死緩
據中國法院網報導,原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發展部部長於小蘭,利用國企改制之機,侵吞巨額國有資產。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於小蘭貪污3600餘萬元被判死緩
事件
1999年9月至2006年10月間,於小蘭分別在擔任北京市第一清潔車輛場財務科科長、北京市一清環衛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會計師,負責上述單位和下屬北京市振環貿易公司、北京市環衛綜合處理廠、北京董村垃圾處理有限公司財務等工作期間,夥同車輛場場長唐文福(已故),秘密將以車輛場名義申請的購房款和振環貿易公司的公款總計238萬餘元從振環貿易公司轉出,用於二人購買住房;在一清環衛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合併重組為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一清分公司過程中,在董村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已註銷、另一知情人唐文福已死亡的情況下,於小蘭對所在單位僅其一人知情並控制的董村垃圾處理有限公司賬戶內,一清環衛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環衛綜合處理廠賬外的3600餘萬元公款隱瞞不報,並將其中3500萬元予以轉存隱匿。
案件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於小蘭身為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秘密使用公款為個人購房、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對單位賬外資金隱瞞不報的手段,非法占有國有單位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其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其隱瞞並非法占有巨額國有資產,嚴重侵害了國有資產安全,破壞了國企改制的正常秩序,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鑒於涉案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未造成經濟損失,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該案系北京市近年查獲的利用國企改制之機,侵吞國有資產數額最大的貪污案。
原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發展部部長於小蘭,利用國企改制之機,對3600餘萬元小金庫公款隱瞞不報,侵吞巨額國有資產。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於小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此案是北京市近年查獲的利用國企改制之機,侵吞國有資產數額最大的貪污案。
同黨病亡獨吞巨款
“聽明白了。”聽到自己的死緩判決,已經滿頭白髮的於小蘭在法庭上就留下這么一句話。走出法庭時,她的眼光避開了旁聽席上的親屬。現年50歲的於小蘭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起在第一清潔車輛場從事財務工作。1993年,她升任車輛場財務科長。第一清潔車輛場下屬有近10家企業,這些企業的財務都由車輛場統一管理,於小蘭執掌財權後,成為車輛場場長唐某得力的“大管家”。
1999年,第一清潔車輛場為職工分配住房。於小蘭和唐某藉此機會,向有關單位多申請了200萬元購房款,又從下屬公司提取38萬元公款。兩人用這238萬元在朝陽區購買了3套住房,其中1套落在唐某妻子的名下,另兩套歸於小蘭。此事單位其他人都不知情。
承辦此案的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官介紹說,多年來,第一清潔車輛場及下屬企業收取的垃圾清運費等經營收入,都被收進企業單獨設立的小金庫,並未進入企業大賬,這筆資金後來累計達3000多萬。這些小金庫的存在,只有於小蘭和唐某知悉。第一清潔車輛場更名為一清環衛工程集團後,於小蘭出任公司總會計師。
2005年7月,一清集團成立了董村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唐某設立這家公司本來要合作開發環保項目,但項目沒做起來,這家空殼公司反倒成了於小蘭和唐某倒賬的工具,一清集團小金庫中上千萬元資金存入董村公司的賬戶。
事情接下來的發展出人意料,就在轉移小金庫資金後不久,唐某因肝癌去世。此時,於小蘭面對的是總共3000多萬元的小金庫資金,而這些只有她一個人知道。
2006年4月,一清環衛工程集團被合併重組為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一清分公司。在清產核資過程中,於小蘭對小金庫的存在隻字未提,她還自備材料,到工商部門註銷了董村公司,但董村公司的銀行賬戶依然存在並由於小蘭一人控制。“到此為止,這3600萬元公款完全脫離了國有控制。”公訴人告訴記者。
假學歷遭舉報牽出大案
2006年8月,於小蘭調任北京環境衛生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經營發展部部長。此後,她拿著已經死亡的唐某的身份材料和已經註銷的董村公司的相關材料,以董村公司的名義多次轉存隱匿小金庫資金。
2008年,因有人舉報於小蘭的研究生學歷造假,於小蘭進入了紀檢部門的視線。經過大規模審計,小金庫一事終於浮出水面。面對訊問,於小蘭的解釋讓人啼笑皆非,她說自己並不想貪污,一直沒說出小金庫是因為沒人問過她,“我準備什麼時候問我,我就什麼時候說”。可此時,案件性質已完全不同。雖然到案發時,董村公司賬戶上的3600多萬公款於小蘭一分未動,但她隱瞞不報的行為已經足以證明侵吞公款的主觀故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於小蘭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鑒於涉案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未造成經濟損失,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記者了解,之所以多次開庭,與控辯雙方分歧嚴重有關。三次庭審中,於小蘭始終認為自己無罪,辯護律師曾為其做無罪辯護。
高管貪污一審被判死緩
她的兩位辯護律師之一陳素蓉對《財經》記者說,後來“通過進一步探討案情”,她的看法發生了轉變,她認為於小蘭“在主觀上確實沒有犯罪的故意”,但是“客觀上能夠認定其確實觸犯了法律”。
她向法院提交的辯護意見稱,於小蘭貪污購房款主觀惡性不深,情節不嚴重,沒有造成任何損失,請求從輕處罰;董村公司名下的3600餘萬元不能認定為貪污;於小蘭於2008年3月初向單位領導梁廣生匯報過董村公司賬上資金一事,應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
不過,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於檢方的指控予以全部認定,對陳素蓉律師所提的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酌予部分採納。
法院認定,於小蘭身為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採取秘密使用公款為個人購房、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對單位賬外資金隱瞞不報的手段,非法占有國有單位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判決稱,於小蘭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特別是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其隱瞞並非法占有巨額國有資產,嚴重侵害了國有資產安全,破壞了國企改制的正常秩序,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但鑒於涉案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未造成經濟損失,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於小蘭現被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陳素蓉律師表示,目前她還沒有會見於小蘭,還不清楚其是否抗訴。不過,據她估計“抗訴的可能性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