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民政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監督實施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監督實施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簡稱軍休人員)、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

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工作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實施辦法、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指導全市有關部門開展社會工作活動,推動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負責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依法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貫徹落實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審核上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申報評殘追烈工作;負責光榮院、烈士陵園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市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協調處理軍地、軍民關係;督促檢查雙擁政策、法規的落實。

(六)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1-4級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教育、培訓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工作;組織協調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工作。

(七)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八)擬訂防災、減災、救災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全市災情組織核查、統計、評估、匯總、上報以及災害信息發布工作;負責救災款物管理、使用及監督工作;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九)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和臨時救助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辦法;負責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敬老院、社會福利院(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棄嬰送養工作。

(十一)貫徹落實社會福利生產政策,依法維護社會福利企業及殘疾職工合法權益,擬訂社會福利生產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二)貫徹落實基層政權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擬訂城鄉基層民眾組織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三)貫徹落實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規;承辦鄉鎮、街道辦事處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等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公開出版的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工作;承辦全市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組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接壤縣(市)區的邊界線勘定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行政邊界糾紛。

(十四)貫徹落實婚姻登記法律、法規;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工作並查處非法婚姻;擬訂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監督檢查婚姻服務中介機構;倡導婚習改革。

(十五)貫徹落實收養登記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六)貫徹落實殯葬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推進殯葬改革;擬訂全市殯葬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鄉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設和殯葬用品經營的審批工作;負責市殯儀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經營性公墓等殯葬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殯葬違規行為。

(十七)擬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管理;負責維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和社會老年福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八)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和捐贈工作;組織各種社會救助活動,扶助弱勢群體;負責全市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社會福利資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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