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增強各級領導幹部的法治觀念,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出庭應訴,是指行政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出庭,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首長,是指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的下列單位(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各直屬行政機構;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各街道辦事處;
(三)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
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辦理,但依法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具體負責辦理的工作部門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加強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行政首長作為本單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當高度重視各類行政訴訟案件,積極出庭應訴,自覺接受行政審判監督。
第六條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可委託1至2名訴訟代理人一起出庭。
陪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法制工作人員、業務工作人員等訴訟代理人應當積極做好出庭應訴準備,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和證據材料,協助行政首長做好出庭應訴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一)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二)涉及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以及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對本單位行政執法活動將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上級部門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其他需要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得少於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於3起。
第八條應當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首長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向其主管部門)說明情況,由該單位的行政副職代為出庭應訴。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出庭應訴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及時整改,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十條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範圍,出庭應訴情況以人民法院統計情況為準。
鼓勵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在年度依法行政目標考核中可酌情加分。
第十一條行政首長未按本辦法出庭應訴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其他依法享有行政執法許可權的組織或單位的行政應訴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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