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四)加強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統一監督管理。
(五)加強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制度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擬定全縣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和跨鎮(鄉)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縣水資源信息;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全縣水文工作。
(三)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縣河道、水庫的綜合治理、開發和管理,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安全監管。
(四)負責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大中型水庫、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指導江河、水庫的開發。
(六)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縣小水電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水利行業的電站工程,負責全縣農田水電電氣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研究提出水利價格體系、水行政收費體系和優質高效的水利服務體系。
(九)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制訂和負責審查水利基本建設及小水電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十)負責管理全縣水利經濟工作,建立完善水利投資體系和水利水電固定資產經營管理體系。
(十一)負責水利行業的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加強全縣水利隊伍建設。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水利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對局黨委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的督辦和檢查;負責大小會議的會務組織準備工作;負責機關內部的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檔案材料的審核把關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水利宣傳工作;負責政策調研、政務信息保密、信訪、文書檔案、接待工作;承辦局機關財務和水利系統內部審計及財務監管工作。
(二)政工股。
負責局思想政治工作的計畫安排和組織實施;負責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專業技術幹部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等有關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全縣水利水電科學技術教育、發展和年度科研計畫及全縣水利行業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和機關黨群工作;負責指導水利行業下屬單位的人事黨建工作和水利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
(三)財務股。
嚴格執行《會計法》和有關財經制度,統一辦理本系統所有資金收支計畫的編制、匯總、申報工作,做好各類資金的撥付、賬務處理、票據領銷等工作,保證單位會計工作正常開展;編制提供會計報表,通報納入管理單位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提出管好用好資金的建議;審核納入管理單位的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
(四)水政水資源股。
負責水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負責鄉鎮水事糾紛的調處;承辦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業普法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工作;負責全縣水資源統一管理、保護和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取水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組織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水庫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的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組織、指導全縣河道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行使對河道的管理職能。
(五)水利管理股(加掛農村安全飲水辦公室牌子)。
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建設,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安全監察。指導城市防洪工程建設,負責全縣水利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標準及執業人員的資格標準,並負責其資質初審。負責水利基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規劃,負責水利基建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立項申報和審批;負責編制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全縣飲水安全工程勘測設計的工作,負責項目技術指導和建設管理;負責組織和參與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材料招標採購,提供材料設備的規格、數量、質量要求等;負責對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運行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服務體系的建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飲水安全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制定水源保護制度。負責全縣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規劃的編制與申報;負責落實工程項目的設計及評審工作;辦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開工報批手續;負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負責落實和管理建設資金;負責組織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負責收集編制竣工驗收資料和申請竣工手續;負責辦理工程移交手續。
(六)農電管理股。
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對全縣機電排灌站進行技術指導和行業管理;負責制定全縣河流水電開發規劃及水電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電氣化規劃擬定、報批工作,指導協調水利行業農電體制改革、農網建設改造和城鄉用電同網同價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四、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含離退休管理服務行政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股(室)長6名。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新邵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國家防總、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規定、調度命令;負責組織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承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為全額撥款股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主任(高配副科級)1名。
(二)新邵縣水利水電技術指導服務站。
主要職責:開展在建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安全飲用水工程安全監管,督促相關鎮(鄉)加強工程建設管理;複查重點病險山塘防汛安全,落實主要領導責任人;負責開展山塘、水庫除險加固等重點水利工程度汛檢查,督促各所單位落實安全度汛措施;負責開展農村小水電安全生產檢查。
縣水利水電技術指導服務站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站長1名。
(三)新邵縣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室。
主要職責:承擔縣主要河流的流域(區域)綜合規劃及中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勘測、設計、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承擔灌區規劃、水利規劃、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及農村改水工程設計等工作;承擔小型水庫樞紐工程、水力發電工程的規劃設計工作;承擔水利水電工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及建設項目地表水、淺層地下水水資源論證工作;承擔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投資估算、概預算、工程經濟評價、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業務工作。
縣水利水電勘察設計室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主任1名。
(四)新邵縣水政監察大隊。
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其他水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對全縣範圍內的江河、湖泊、水工程設施、防汛設施、水資源、水土保持工作及其他各類水事活動進行監察;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依法查處水事案件,負責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負責對立案的水事案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並進行監督與執法;依法徵收水行政規費,辦理水行政許可等有關事宜;對下級水政監察隊伍進行指導和監督;配合公安、法務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縣水政監察大隊為股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隊長1名。
(五)新邵縣水土保持局。
主要職責: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及其他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開展全縣水土流失勘測、普查,組織全縣水土流失動態的監督預報;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規劃,制定並監督實施水土保持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水土保持經費的計畫,使用管理,做好水保系統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全縣水保項目的立項及實施的監察、審計監督;負責全縣水保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抓好水土保持新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工作;依法行使水土保持審批權、監督權和收費權;負責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依法查處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調解處理水土流失防治糾紛;做好水土保持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負責以小流域為單元的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開發,編寫小流域治理規劃報告,落實治理開發項目、措施,抓好水土保持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縣水土保持局為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內設辦公室、水土保持股、水土保持執法監督股3個股室,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正股級)2名,股(室)長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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