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更正

新聞更正是指新聞媒體對已發表的不準確、不客觀或者不公正的報導,可能或已經給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造成損失時,所採取的對當事人有效的、必要的補救措施。一般而言,新聞更正具有事後補救的功能,是一種救濟途徑。新聞更正有更正和道歉兩種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其中以書面更正或道歉為宜。某些時候,新聞更正還被稱為“更正與答辯”,分別指媒體主動更正和讓相關新聞當事人答辯。答辯也屬於更正的範疇,只是實施主體有所變動。

新聞更正的意義

1.保護新聞真實性

真實是新聞存在的基本條件,也是新聞的生命。新聞的真實性既是我國新聞工作的基本要求,又是我國新聞工作的優良傳統。聯合國新聞信條也規定:“報業及其他新聞媒介的工作人員,應盡一切努力,確保公眾所接受的訊息絕對正確。”新聞從業人員只有真實地報導客觀事實,才能保證客群獲得有效的信息,使客群知情權真正落到實處。

然而在實際情況中,由於新聞的時效性要求極高,各新聞單位為了“搶新聞”、“搶獨家”,往往可能會有未經核實的信息發布,另一方面,高速率運轉的編輯制度使得筆誤也有著出現的可能性。因此,新聞更正的意義在這裡就凸顯了其重要性,是對於可能引起客群誤解的信息的更正,是對新聞真實性的保護,儘管這種保護是滯後的。

2.體現媒體誠信和責任意識

在任何社會裡,媒體在客群中的信譽度都是媒體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在當今媒體行業發展繁盛,各種信息狂轟濫炸的時代中,堅持進行新聞更正制度,無疑是該媒體對於其讀者的誠信許諾的體現,從功利主義的角度講,一定程度上有助於培養和發展忠實的閱聽人群體,也有利於媒體的發展。

另外一方面,堅持更正制度,從更高層次的意識形態角度講,是一個媒體對於社會負責的表現。媒體不僅僅是政府的喉舌或商業集團利益的代表,更多程度上是對於整個社會情況的監測和對整個社會輿論的把握。媒體對於其發表的每一篇文章負起責任,就是對於其可能對社會產生的影響負起責任。

3.從業者的職業規範,對濫用新聞自由作出限制

質量是新聞媒體的立身之本,而新聞媒體的質量又取決於新聞從業人員的素質。在新聞從業人員的素質構成中,責任意識不可或缺。據調查顯示,大部分失實報導都是新聞工作者責任心不強所致。目前我國新聞從業人員總數龐大,魚龍混雜,很多從業人員未經過正統的新聞業務訓練,也難以否認會有妄自菲薄,濫用新聞自由和職務權力的記者的存在。更正制度引進了客群對於新聞產品的監督,從某種角度上講是對這種濫用的限制。

4.保障新聞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受利益的驅動,一些情節曲折生動大肆渲染的虛假新聞近年呈上升趨勢。客群因接受這類新聞而悲傷或憤怒,付出了精神的消耗,而最終從其他渠道得知事情是虛假的。其實這種情形與購買了假冒偽劣產品的性質是一樣的。客群從某種角度講也是新聞產品的消費者,新聞更正制度是對客群合法權益的保障。

新聞更正的未來規範

新聞更正是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對新聞真實性承擔的責任,在法律面前則是一種義務。對於客群來說,要求對新聞媒體就失實內容做出更正或答辯則是一種權利,是維護合法的人身權利的正當行為。因此,新聞更正的本質,是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與公民合法權利的平衡點。

同時,新聞更正只有制度化,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才能得到徹底的保障,才能克服新聞更正活動中的隨意和敷衍。一個可行的進路是:根據國外新聞更正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的新聞實踐和相關法規,以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和細化新聞更正的各項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方面:

(一)新聞更正的條件

1.對新聞失實的認定。在細化新聞內容真實程度的基礎上,根據失實情況對新聞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程度,明確新聞更正的情形。

2.提出新聞更正的主體。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包括代表和繼承人)都有權對可能影響其聲望和名譽的信息,包括間接性信息,提出更正要求。

3.新聞更正的對象。對文字、圖像、音頻、視頻均可以行使新聞更正權。

4.抗辯新聞更正的若干情形:(1)新聞內容基本真實,沒有侵害新聞當事人人格的;(2)評論是公正的,與公共利益相關,且基於可靠事實,無惡意的;(3)特許抗辯權的諸多情形,如報導官方文書的行為、報導公共組織及其會議的行為,只要公正準確,與公共利益有關,不具有惡意,就享有新聞更正的豁免權;(4)新聞更正會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道德文明。

(二)新聞更正的行使

1.時間性限制。如在日刊(日播)和周刊(周播)的新聞發表之日起的60個工作日內;對出版周期長的出版物,可在90個工作日之內。

2.因不可抗力因素,當事人無法就相關問題行使其權利時,前款規定的期限中止。

3.除媒體主動更正外,新聞更正的提出主體應通過可以證明收訖的程式,明確援引新聞更正的相關法律規定,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答辯說明和更正要求。

4.新聞更正的內容須與問題文字、圖像、音頻、視頻有直接關係。

5.如媒體拒絕更正,須盡陝以書面形式通知聲請新聞更正的主體,且必須寫明拒絕原因和其它救濟渠道。

(三)新聞更正的公布

1.新聞更正的時間。應堅持及時性原則,如日刊(日播),應自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如果是周刊(周播),應自收到之日的第二日後印刷的第一期刊登。對出版周期長的出版物,視具體情況而定。

2.對於新聞更正的對象,一般情況下應當在相同版面、相同的明顯程度和表現方式免費刊登,不得插入無關內容或出現中斷,且標明此刊登為行使新聞更正權或答辯權。特殊情況,應當在更顯著的版面或時段發布新聞更正的內容。

3.一般情況下,新聞更正僅刊載一次。情況嚴重者,由雙方商議或根據法院判決決定刊載次數。

4.一般情況,新聞更正的文字或時長不超過原文的一倍,不必交付更正費;如果相關當事人的答辯超過原文的一倍,媒體可以在更正或答辯的發表之前,根據廣告費的要求,向當事人索取超過部分的費用。

5.新聞更正的內容不得含有侮辱性內容,並交代新聞更正的發生原因。

6.新聞更正應細緻易明,而不是模糊問題。同時需列出錯誤,幫助讀者了解原文。

(四)新聞更正的強制執行

1.在新聞更正權沒有被滿足或被無理拒絕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訴訟期間,雙方可就新聞更正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或撤訴。有關新聞更正的訴訟在一審判決後,應立即送達雙方當事人。

3.如果法院終審判決媒體必須更正或道歉,媒體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履行法院的判決。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在同級別或更高級別的媒體上刊載新聞更正,並同時表明此新聞更正是執行法院判決。刊登更正文字的費用由失實媒體承擔。

4.如果在更正發表後取消了判決,應允許媒體發表判決書,費用南提出新聞更正的主體承擔。

(五)新聞更正的其它事項

1.新聞更正的形式不局限於書面或公開,也可以口頭或私下進行。

2.由新聞失實引起的人格權等侵害,受害人除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要求賠償損失。

3.對於轉載的失實新聞,也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執行新聞更正。

4.其他未盡事宜等。當然,以上只是一份基於新聞更正未來規範做出的初步性制度設計,存在著許多不足。同時,要完成和完善這樣一份未來規範,需要學界和業界的共同參與。就當下的新聞實踐而言,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是,新聞更正是媒體堅守職業道德、維護客群權益、減輕自身訴累的最重要手段。在新聞失實造成相對人損害時,媒體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主動糾正差錯,予以更正或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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