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審稿權

新聞審稿權是指由中國廣東省東莞市推出的《東莞市關於進一步關心支持媒體 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的意見》中的一項意見。該意見提出主辦方對新聞報導享有審稿權。但有專家認為,對於其中規定的會議、活動主辦方享有“刊播前審稿權”,與當前形勢要求的信息公開和民主法制化進程還有一定距離。

背景

新聞採訪新聞採訪

2009年10月21日,《東莞市關於進一步關心支持媒體 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已正式下發。該《意見》中稱需要對新聞報導稿件內容進行核實的,由主辦方同與會媒體聯繫,在報導刊播前審核把關。

質疑

媒體從業人員

香港文匯報記者:肖郎

記者的合法採訪報導權本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通知本身不必過於著眼記者如何採訪之類的規範化,看似規範,其中也有管控色彩。另外,在規範方面鮮有針對相關職能部門的條款,一旦職能部門拒絕記者合法採訪要求如何處理,通知並無作出規範,比如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予以追究責任呢?
凡此種種,應當更多站在如何保障媒體合法立場去思考,而不是站在如何控制媒體報導管理立場去思考。

專家

暨南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常務副院長、博士生導師董天策
檔案中規定記者身份經審核合法之後有關單位要為其採訪提供便利,這是一種值得歡迎的舉措。
不過,對於其中規定的會議、活動主辦方享有的“刊播前審稿權”,與當前形勢要求的信息公開和民主法制化進程還有一定距離。應當信任媒體能夠把握會議和活動的精神實質,審查稿件這是比較傳統的控制性手段,在改革開放前沿陣地的廣東也應該改革了。這一點需要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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