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教輔材料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對中國小教輔材料的管理,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和學生家長的經濟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國小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4號)的精神,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中國小教輔材料是指供中小學生使用的各種學習輔導、考試輔導等方面的圖書。
三、禁止將一切形式的教輔材料編入《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學校訂購、中國小校不得組織學生購買、發行部門不得向學校征訂或隨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輔材料。
四、教輔材料的出版實行總量控制。教輔材料出版單位每年須向新聞出版總署提出選題計畫,經批准後方可出版。新聞出版總署和教育部不定期對社會流通的教輔材料聯合進行抽查(必要時可授權省級新聞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抽查),對質量低劣的教輔材料堅決予以取締並向社會公布。
五、教輔材料的出版堅持專業分工的原則,除出書範圍含教輔材料的出版單位外,其他出版單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輔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編印、出版、發行供學生有償使用的教輔材料。
六、教輔材料由國家或省級書刊定點印刷單位印刷,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刷的教輔材料,出版單位必須到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開具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刷證明,註明教輔 材料的名稱、作者、出版者、書號、出版方式、印數、定價及批准檔案等,經印刷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安排印刷。印刷單位在承接教輔材料時,必須事先核查出版單位的手續是否齊全有效,否則不得承接。
七、對違反本辦法的出版、發行單位,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八、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及省級新聞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門設立社會監督電話,接受學生、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對民眾反映的有關教輔材料出版、發行和使用中的問題,新聞出版 總署和教育部根據本辦法並按各自的管理許可權調查處理。
九、對違反本辦法的教育行政部門,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違反本辦法的中國小校,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當事人和學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十、對非法從事教輔材料出版、印刷、發行活動的,新聞出版和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決予以取締和打擊。
十一、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和教育部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