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宣判
2016年6月7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獲悉,自《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新疆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宣判。被告人呂某等5人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
2015年11月1日,我國最新的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中對國家考試作弊作出新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悉,2015年七八月間,被告人呂某分別找到被告人張甲、張乙稱其有國家碩士研究生考試的試題、答案及作弊用的發射裝置、接收信號筆,三人協商作弊事宜,並收取張甲二人錢款。後呂某指使被告人張甲負責提供筆記本電腦並找來朋友牛某負責駕駛車輛、張丙負責操作筆記本傳送考試答案,張乙負責提供電瓶用來給發射裝置供電。
2015年12月26日7時30分許,牛某駕駛載有作弊設備的轎車來到組織國家碩士研究生相關考試的新疆某大學附近停車場,張丙在車內操作筆記本電腦並通過發射裝置傳送答案,呂某、張甲、張乙三人在考場內通過信號筆接收考試答案。當天10時50分許,新疆無線電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考點進行信號監測中發現作弊信號,立即通知公安民警將五名被告人陸續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等5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實施作弊行為,或明知組織考試作弊仍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均應受到處罰。為打擊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行為,維護國家對考試組織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遂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6個月,並處罰金和單處罰金。
審理經過
6月1日,新疆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在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三名已經取得醫師資格的“80後”,為考研尋求“捷徑”,想通過“高科技”作弊通過考試,還找來兩名朋友幫忙在考場外操作發射信息,最終,五人被抓,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公訴。
6月1日,法庭宣判開庭後,呂某等五名“80後”被告人被押進法庭。
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公訴人指控稱,2015年7月、8月,呂某等三人為通過國家碩士研究生考試共同作弊,後幾人共同出資,由呂某負責從網上購買作弊用的發射裝置、接收信號筆和考試答案,總計花了3500元。張某負責提供筆記本電腦並找來兩名朋友幫忙,負責駕駛車輛和操作筆記本電腦傳送考試答案,小超則負責提供電瓶用來給發射裝置供電。
同年12月26日,張某的朋友駕駛載有作弊設備的白色寶來車,停在考場對面的酒店停車場,另一名朋友在車內操作筆記本電腦並通過發射裝置傳送答案,呂某等三人則在考場內通過信號筆接收答案。
隨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對該考點進行信號檢測中發現作弊信號,立刻報警,民警將呂某等五人陸續抓獲,從車內和幾人身上查獲信號發射器、筆記本電腦、電瓶、信號接收筆和准考證。
公訴人認為,呂某等五人在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幾人均觸犯了我國《刑法》,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異議,我自願認罪。”面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呂某等五人都當庭認罪。
“我也經過深刻的反省,這件事給社會帶來不好的影響,影響了公平競爭的原則,影響了社會風氣,我已經結婚有小孩,希望法院能給一個改過的機會……”最後陳述時,呂某等五人均表示懊悔。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作弊量刑
國家考試作弊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我國最新的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其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中對國家考試作弊作出新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件回放
考場外:監測到可疑信號考場內:考生緊盯黑色筆
呂某、張某和小超是同學,畢業後都從事醫學相關的工作,並取得了醫師資格證。
2015年12月26日,是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考試的日子,呂某和張某、小超一起走進烏魯木齊市北京路附近的考場,幾人將會參加兩天的研究生考試,三人除了準備正常的考試用品外,還各備了一支電子信號接收筆。
與此同時,張某的兩名朋友躲在距離考場幾百米外的小轎車中,操作一台“黑匣子”發射器,並準備將答案發射出去。
10時50分,距離該場考試結束還有40分鐘時,車內專為接收答案新申請的QQ頭像開始閃爍,點開一看,正是呂某等三人花錢在網上購買的考試答案,二人趕緊將答案傳給考場裡的人。
過了6分鐘,自治區無線電管理局工作人員在考場外監測到了疑似作弊信號。工作人員趕緊將這一情況反映給校方並報了警。警方立即將考場對面酒店停車場車內的兩人控制。
幾乎同時,監考老師發現了考生呂某的異常:一直盯著一支黑色的筆看。監考老師上前查看發現,筆是電子筆,無法寫字,筆上面還有個小螢幕,顯示的正是當日的考題答案。
呂某很快被民警帶走,他如實供述了全部經過,並告訴民警,和自己一起考試的張某和小超也有同樣的信號接收筆。
民警隨後在另一考場中,將張某和小超抓獲。
張某稱,早在2015年初,呂某就給自己發過一個信號發射器的圖片,還介紹網上買的題很準,於是自己就買了英語的題和信號筆,一共給了呂某2800元。
到同年6月、7月份見到了設備,呂某告訴他,設備需要放在車裡操作,需要找人幫忙,於是張某就找了兩個朋友幫忙開車和操作設備。
“考試當天,聽到監考老師宣讀新的刑法修正案,說考試作弊要判刑,我就想放棄了。”張某說,因為在考場沒辦法將筆轉移出去,他就關閉了信號筆,將筆放進了椅背後的羽絨服里,但很快就來人將他帶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