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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農村信用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實施辦法
(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人民銀行烏魯木齊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支農服務水平,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的信貸投入,簡化貸款手續,方便農戶貸款,根據總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具有當地農業戶口,主要從事農村土地耕作、養殖或其他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民、個體經營戶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指信用社基於農戶的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不需抵(質)押、擔保的貸款。
第四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採用“一次核定,隨用隨貸,餘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使用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證,貸款證以農戶為單位,一戶一證。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信用村、鄉(鎮)是指由農村信用社、鄉(鎮)政府、村委會和農戶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合作,共同建立的一種“四位一體”的社會信用服務體系。
第七條創建信用村、鄉(鎮)要充分尊重農戶的意願,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信用社自主提供信貸服務。
第二章 貸款條件及用途
第八條申請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營業區域之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資信良好;
(三)從事土地耕作、養殖或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經營活動,並有合法、可靠的經濟來源;
(四)無歷年沉欠貸款,對公眾及單位無債務關係;
(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第九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用途:
(一)種植業、養殖業方面的生產費用貸款;
(二)小型農機具貸款;
(三)圍繞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等貸款;
(四)購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學等消費類貸款。
第三章 農戶經濟檔案及資信評定
第十條信用社應建立完善的農戶經濟檔案。農戶經濟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等;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收入狀況、家庭實有資產狀況等;
(三)還款的歷史記錄;
(四)所在村委會證明;
(五)信用社經辦人員意見。
第十一條農戶經濟檔案建立後,農村信用社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妥善保管,不得向無關人員公開其內容。
第十二條農戶經濟檔案的內容登記要齊全,通過對農戶經濟狀況的跟蹤調查,及時作好農戶經濟檔案的變動登記。
第十三條信用社應建立農戶信用等級評定製度,根據農戶個人信譽、還款記錄、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內容、經營狀況、償債能力等指標評定信用等級。
第十四條由縣(市)信用聯社、鄉(鎮)政府及信用社組成農戶信用評定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評定工作,信用社以村為單位成立由信用社主任、信貸員、村黨支部、村委會及村民代表組成的評定小組,具體負責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農戶信用等級評定步驟:
(一)農戶向信用社提出信用等級評定申請;
(二)信貸人員調查農戶生產資金需求和家庭經濟收入情況,提出信用狀況評定建議;
(三)由信用評定小組按照農戶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對申請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評定結果張榜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農戶信用等級分為優秀、較好、一般三個等級。
“優秀”的標準是:(1)信用社的入股社員;(2)與信用社有存款業務往來;(3)在信用社貸款均能夠按時還本付息,無不良記錄;(4)自有資金占所需生產資金的50%以上。
“較好”的標準是:(1)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2)近三年無拖欠貸款本息記錄;(3)家庭年人均收入在當地平均水平以上。
“一般”的標準是:(1)家庭有基本勞動力;(2)基本不拖欠貸款。
對獲得以上信用等級的農戶,應確定最高貸款限額。最高貸款限額由各地信用社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第四章 信用額度的確定及貸款證的管理
第十七條信用社可根據農戶的信用等級,核定相應等級、的信用貸款限額,限額的高低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狀況、農戶生產經營收入及其信用程度、信用社資金狀況等由縣(市)具體確定,並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證。
第十八條信用社應對評定的農戶信用等級,每兩年審查一次。對農戶信譽程度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調整信用等級及相應的貸款限額。
第十九條對隨意改變貸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轉讓小額信用貸款證的農戶,應及時收回貸款證,並取消其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資格1-2年。
第五章 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第二十條持有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證的農戶,可以憑貸款證及有效身份證件,到信用社指定的營業網點直接辦理限額內的貸款。信用社的信貸人員也可以上門發放貸款。
第二十一條對超過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限額以上的貸款需求,借款者本人又無法提供有效抵押、擔保的貸款戶,信用社可採取3-5戶農民聯保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信用社不得對其營業區域以外的農戶發放小額信用貸款,信用社各網點也不得交叉發放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第二十三條信用社應以戶為單位設立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台賬。貸款證上記載的貸款發放、收回情況應與信用社的台賬相一致。
第二十四條信用社辦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應堅持自主決定的原則,並在規定的科目中核算。
第二十五條信用社應加強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檢查、監督,並對信貸人員發放、管理及收回小額信用貸款的情況進行考核,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
第六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二十六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周期確定,小額生產費用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幅度,浮動幅度內的利率可適當優惠。
第二十八條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結息採取利隨本清的方式。
第七章 建立信用村、鄉(鎮)的目標和條件
第二十九條在推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基礎上,通過積極開展創建信用村、鄉(鎮)活動,在農村營造一種人人講信用,人人守信用的良好社會風氣,逐步改善農村社會信用環境,加大信貸支農投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第三十條建立信用村、鄉(鎮)的基本條件:
(一)信用社班子團結,職工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強,能按信貸政策原則發放、管理和清收貸款,無違規違紀貸款,不良貸款低於20%。
(二)農戶法制觀念強,誠實守信,無逃廢和懸空信用社債務,在一個村內信用戶達80%以上,可建立信用村,信用村達50%以上的鄉(鎮),可建立信用鄉(鎮)。
(三)鄉(鎮)黨委、政府和村委會能關心、支持信用社工作,集體和農戶歷年沉欠貸款認借認還,制定了清收計畫和相應措施。
第三十一條信用村由信用社報經縣(市)聯社驗收合格後授予稱號,信用鄉(鎮)由縣(市)聯社報經上級合作金融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授予稱號。
第三十二條信用村可採取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抵(質)押、擔保貸款等多種方式。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農村信用聯社,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縣(市)支行備案,未設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的報中國人民銀行地、州、市中心支行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