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禦氣象災害和減輕災害損失,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是指為有效防禦氣象災害和減輕災害損失,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向社會發布的警報信息。預警信號由名稱、圖示、標準和防禦指南構成。具體內容由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規劃預警信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暢通、高效的預警信息發布與傳播渠道,並組織有關部門完善氣象災害應急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組織開展預警信號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條 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州、市(地)、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廣播、電視、通信、農業、水利、交通、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實施本辦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生產建設兵團以及水利、農業、民航等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可以發布供本系統使用的專項氣象預報,但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發布、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並通報本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預報可能同時出現或者已經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以同時發布多種預警信號。
第九條 傳播預警信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
(二)標明發布預警信號氣象台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
(三)及時、準確、完整傳播。
第十條 傳播預警信號,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更改預警信號內容;
(二)傳播虛假的預警信號;
(三)違反本辦法有關預警信號傳播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通信、網際網路等單位,對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應當及時向社會傳播。
第十二條 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應當使用漢語言文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導致漏報、錯報預警信號,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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