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是全區監獄工作的領導機關,負責對全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除外)判處徒刑罪犯執行懲罰和改造,新疆監獄工作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1950年3月,人民政府接管監獄,監獄由高級人民法院和各地區人民法院直接領導和管理;1950年11月,根據中共中央決定和法務部、公安部關於監獄、看守所、勞改隊移交給公安部門管轄的通知精神,新疆監獄、看守所的管理及罪犯的改造工作統一由法院移交公安機關;1956年2月,根據自治區黨委決定,公安廳管理的6個農場和1個工程隊移交生產建設兵團管理;1967年3月8日,新疆軍區發布命令,對自治區公安廳所屬勞改單位實行軍事管制;1973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關於“要恢復和整頓勞改農場”的指示,將原移交給生產建設兵團管理的19個押犯單位重新回歸自治區公安廳勞改局管理;1983年5月,中央決定監獄、勞改、勞教的管理工作由公安部移交法務部管理,全疆勞改單位整建制地移交自治區司法廳領導和管理;1994年12月,《監獄法》頒布實施,監獄、勞改隊統稱為監獄。
職能:
(一)管理自治區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
(二)貫徹《監獄法》、《警察法》和有關監獄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自治區監獄工作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措施。
(三)負責對自治區犯人的收押及調配。
(四)負責自治區獄政管理、獄內案件的偵查、罪犯的生活衛生和供給保障。
(五)負責監督管理自治區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改造、教育改造。
(六)組織管理自治區監獄的經濟工作和安全生產工作。
(七)負責管理局機關、自治區屬監獄的行政事業經費和獄政設施。
(八)組織推動有關監獄工作的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普及。
(九)統一管理自治區屬監獄的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
(十)負責管理、指導監獄系統的警校、幹校、黨校、子弟學校。
(十一)負責監獄系統人民警察的教育管理,以及職工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自治區監獄工作統計和信息工作。
(十三)負責協調監獄與公安、檢察、法院、武警部隊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的關係。
(十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一監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三監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四監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塔里木監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乾雄布拉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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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拜城監獄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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