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公告發布行為,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國家《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2000年第4號令)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自治區境內投資建設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售發布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報紙、信息網路等媒介(以下簡稱指定媒介),並對自治區招標公告發布活動依法進行監督。
指定媒介的名單由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另行公告。
第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必須在自治區指定媒介發布由國家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須同時在國冢指定的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範圍。
第五條 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公開發布招標信息的項目,經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同意,其招標信息不公開發布。
第六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資格預審報名辦法和獲取招標檔案的方法、投標截止日期以及招標人認為必須發布的其它事項。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七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應當向指定媒介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或等效檔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核准的招標方案或對招標事項核准意見的複印件等證明檔案。
第八條 招標或其他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至少在—家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指定報紙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應將招標公告如實抄送指定網路。
同一招標工程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相同。
第九條 在指定報紙免費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所占版面—般不超過整版的四十分之—,且字型不小於六號字:在指定網路發布的招標公告不收取費用,但發布國際招標公告的除外。
第十條 指定報紙和網路應當在收到招標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指定媒介應當與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就招標公告的內容進行核實,經雙方確認無誤後發布。
第十一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媒介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時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辯認的:
(二)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三)沒有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
(四)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招標公告的內容不—致的:
(五)工程招標內容未經核准的。
第十二條 指定媒介應當採取快捷的發行渠道,及時向訂戶或用戶傳遞。
指定媒介的名稱、住聽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公告並向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視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指定,並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的發布時間的;
(三)名稱、住所發生變更後,沒有及時公告並備案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招標公告發布活動,限制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範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招標公告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投訴或舉報。
第十七條 各地、州、市,依照許可權審批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民用建築項目的招標公告,可在各地、州、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其中項目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或建築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同時在自治區指定的媒介上發布。
第十八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或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的發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