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辦法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及起草經過;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依據;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局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管理,確保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工作有序進行,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本局機關各處室(以下稱起草單位)起草的,由本局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的,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決定等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的檔案。
本局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規範,部署階段性工作的檔案,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批覆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局規範性檔案按照下述工作程式報送審查備案:
(一)起草單位依據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起草規範性檔案(草稿)及其制定說明,報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政策法規處對規範性檔案(草稿)及其制定說明審查後,認為符合合法性要求的,簽署同意意見並提請召局務會議討論;認為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提出書面意見,退回起草處室修改。
(三)規範性檔案(草稿)及其制定說明經局務會議討論通過,辦公室審核,局領導簽發後,起草單位應當在規範性檔案簽發後5個工作日內將該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維、漢文)、制定說明各一式12份,及備案報告和本機關審議該規範性檔案的會議記錄(複印件)各1份報送政策法規處。同時報送該規範性檔案的電子文本。
(四)政策法規處對起草單位送交的材料,應當進行登記、歸檔,並於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和中國地震局備案。
(五)規範性檔案印發後,起草單位及時將規範性檔案在區域網路上公布。
第四條 起草單位起草的規範性檔案(草稿)制定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及起草經過;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依據;
(三)制定規範性檔案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有關方面的意見及採納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五條 政策法規處對規範性檔案(草稿)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二)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三)是否與本局及其他部門已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相衝突。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對我局報送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發現的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由政策法規處牽頭承辦,起草單位及其他相關處室、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條 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局政策法規處提出整改建議。對逾期不改正的,政策法規處提請予以局內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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