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局的規范性檔案制定程式,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本局機關各處室(以下稱起草單位)起草的,由本局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的,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規則、實施細則、決定等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的檔案。
本局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規範,部署階段性工作的檔案,人事任免決定,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批覆以及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範性檔案: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自治區對地震行政管理工作的有關方面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自治區對地震行政管理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自治區授權制定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明確規定的事項,原則上不再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局的職權範圍。
第五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 
(三)行政強制措施;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採用條文形式,內容應當完整、明確、針對性強,並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銜接,避免重複和矛盾。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依據、基本原則、適用範圍、主管部門。
(二)權利義務等具體規範和執行程式。
(三)解釋部門、施行時間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八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據具體內容確定其名稱,可以稱“規定”、“辦法”、“細則”、“規則”等,但不得稱“條例”。 
第九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部門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協調分歧、合法性審查、局務會議討論、局領導簽發以及對外公布等程式進行。 
第十條 本局各部門可以在各自的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經分管領導同意,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但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報請局主要領導批准,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可以確定一個部門為主,其他部門配合。 
起草部門,應當對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徵求有關部門或者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徵詢有關專家的意見。 
有關部門或者管理相對人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內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請局領導協調處理。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完成起草後,起草部門應當將草案文本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送交審查、備案、公布。 未經發布或者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地震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二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或者國家及自治區相關政策的調整情況,政策法規處對已發布實施的規範性檔案進行適時清理。清理規範性檔案參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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