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公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制訂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定額。
2、參與編制公路交通發展規劃,編報並實施年度公路養護計畫和預算;具體管理公路養護專項資金。
3、負責全區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口岸、邊防公路和管轄範圍內專用公路的養護和質量管理,以及公路沿線服務設施的管理;負責公路大中修項目、路網結構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4、負責全區農村公路質量監督工作。
5、負責培育、規範、完善、管理全區公路養護市場。
6、負責非經營性收費公路的運營與管理;根據交通運輸廳授權,負責經營性收費公路的行業管理工作。
7、負責全區公路管理系統行業統計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8、承辦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