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支持新疆跨越式發展的方針政策,鼓勵吸引股權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到我區投資發展,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壯大,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股權投資企業是指股東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資及合法籌集的資金、從事於對其他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或者持有股份而設立的企業。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以接受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個人委託,管理運營股權投資項目為主業的機構。
第三條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採取公司制、合夥制或其他合法的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企業可自行管理,也可委託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在自治區註冊的境內外股東或者合伙人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其中,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申請備案管理的股權投資類企業,註冊地應當為喀什經濟開發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高新技術開發區或者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五條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指導以及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備案管理。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工商註冊登記。
第六條針對股權投資類企業和自治區重點支持的成長性企業的發展需要,各級政府和各部門應當建立“隨到隨辦”的辦事制度,為企業發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工商註冊登記
第七條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伙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
第八條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註冊資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執行。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九條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為:從事對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受讓股權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關諮詢服務。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範圍為:接受委託管理股權投資項目、參與股權投資、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資的相關服務。
第十條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名稱中應使用“股權投資”或者“股權投資管理”等字樣。
第十一條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已經註冊設立運營的股權投資型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可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變更為合夥制企業,並在變更後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備案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經自治區金融辦備案後,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優惠和鼓勵政策。
第十四條申請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權投資企業(含公司制和合夥制)的註冊資本(協定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500萬元。
(三)單個股東或者合伙人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投資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四)用於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委託商業銀行託管,並簽署貨幣資產託管協定。
第十五條申請備案應當提交的檔案如下: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貨幣資產託管協定。已設立的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股東或者合伙人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證明檔案。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或其擬任者)姓名、簡歷、身份證複印件。
檔案一式三份並逐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尚未工商註冊設立的由擬任者簽字。
第十六條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後,確認申請檔案齊全的,應於當日決定受理。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備案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及時向其股東或合伙人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相關資料同時報自治區金融辦備案。
備案企業增減資本、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變更託管人、清算與結業以及重大投資(商業秘密可以省略)的,應及時報備。
第十八條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股權投資資產安全,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委託經認可的商業銀行託管股權投資貨幣資產。
未投資於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資金,應當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和申購新股,不得買賣公開發行的股票。
第四章稅收政策和政府鼓勵
第十九條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投資收益,依法可採取“先分後稅”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伙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代扣代繳。
第二十條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伙人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投資收益按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為鼓勵股權類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在我區滾動發展,經自治區金融辦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以下政策:
(一) 公司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納入自治區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依法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各項優惠政策,執行15%的所得稅率,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徵收。未能納入該體系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減免企業所得稅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業將稅後利潤向股東分紅時,股東是自然人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代扣代繳。股東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三)合夥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後稅”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因提供投融資管理或諮詢服務等取得收入而繳納營業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伙人轉讓股權的,依法不徵收營業稅。
(五)各開發區可以制定其他辦法,根據股權投資類企業及相關人員所作的貢獻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獎勵方式由各開發區與相關企業和個人協定約定。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給予股權投資類企業及相關股東、合伙人的獎勵,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執行。每年初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述的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收集相關企業和個人的申報資料並形成獎勵建議,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核。經自治區金融辦審核同意後,各開發區向有關企業及股東、合伙人撥付獎勵資金,並將獎勵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由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牽頭組建“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該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公司化管理,為境內外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落戶、運營、投資提供全程式便捷服務。
有條件的開發區應當提供專門場所,創造優良的辦公環境和條件,吸引股權投資類企業集中落戶和辦公。
第二十四條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的主要服務事項包括:
(一)受託辦理企業註冊、申請備案、稅務、政府獎勵等手續,以及為企業日常營運提供代理服務。
(二)建立企業或項目推薦制度。收集自治區優勢企業和上市後備企業的信息,定期推介,優先向在自治區註冊並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推薦。
(三)建立服務網站,及時收集和發布各類信息,提供網上服務平台。
(四)建立與各級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根據股權投資類企業及其行業協會的授權委託,收集行業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權益。
第二十五條支持在自治區註冊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利用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和新疆產權交易所,進行項目對接、股權質押融資、股權拍賣轉讓,搭建企業、項目對接和退出平台。
第二十六條為培育更多成長性企業,吸引更多直接投資,自2010年起,自治區財政每年在預算內安排2000萬元的專項資金,用於培育發展股權投資企業,培育進入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的成長性企業。對重點企業要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務,包括鼓勵和引導直接股權投資、支持各類債務和債券融資、促進金融服務創新等。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外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註冊登記、外匯管理、產業投資和退出機制,支持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自治區發展;研究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中西亞國家項目的辦法。
第二十八條鼓勵商業銀行在自治區開展股權投資企業託管業務、併購貸款業務和股權質押融資業務。
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我區依法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類企業。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國家今後出台有關支持新疆發展的規定,股權投資類企業適用的,按照從優原則辦理。
第三十條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2005年39號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申請享受國家相關鼓勵政策。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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