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監測、分析自治區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日常運行;編制並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重大問題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擬定、實施自治區產業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聯繫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三)組織擬定自治區工業、商貿方面的綜合性經濟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自治區工業、商貿系統經濟法規的宣傳和企業法制工作。
( 四)指導行業管理辦公室擬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法規;制定電力(含水電)、醫藥、黃金、鹽業、冶金、有色金屬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實施行業管理;指導電力體制改革、電網建設規劃和農村電氣化工作;管理國家藥品儲備;組織對非法採礦的治理整頓,管理黃金專項資金。
(五)研究和規劃該區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國家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進行項目的登記備案和監督;負責管理自治區技術改造項目及國家下達技術改造項目;參與研究擬定利用外資有關政策,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制定工業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進行監督;提出工業、商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執行國有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的政策並實行監督;指導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
(六)研究和指導全區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擬定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規、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組織擬定和協調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商有關部門編制關係國計民生和大宗、重點工業品、原材料的進出口計畫,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進行計畫調整並向有關部門備案;負責協調外貿貨運工作。
(七)負責企業工作,對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研究擬定自治區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企業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論證、審核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審核推薦上市公司;研究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指導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審核全區性企業集團的組建方案;組織對企業規模類型劃分的實施和認證工作;指導國有企業的管理、扭虧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各類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指導、協調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組織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經濟管理幹部、工商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和企業智力引進工作。
(八)參與擬定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稽察特派員的國有企業名單,並參與審核稽察報告。
(九)研究擬定全區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新產品開發;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及企業的質量工作;組織實施名牌戰略;指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貫徹執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和軍轉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定自治區國防科技工業發展的措施、辦法和行業管理規章,並督促實施;負責全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的管理與協調;負責全區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行業管理。
(十一)負責委機關幹部人事管理和機關黨的工作。
(十二)指導有關協會、學會、研究會的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國家經貿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設17個職能處室(局):
(一)辦公室協助委領導(委黨組)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督查、檔案、機要、信訪、保密等工作;承辦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和意見的函復;負責會議以及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工作;負責機關的行政、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處綜合分析自治區近期國民經濟運行和重點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對經濟運行中涉及財政、金融的政策性問題和資金情況進行分析和研究並提出建議;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負責起草委內重要檔案、報告和講話。
(三)經濟法規處組織全區綜合性經濟法規的起草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對經濟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行業管理辦公室擬定相應的行業管理規章;承擔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指導經貿系統普法工作和企業法制工作;綜合協調本委內部處室經辦起草的經濟法規、規章;組織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四)經濟運行局編制、實施全區近期經濟運行調控方案,監測、分析國民經濟運行態勢,組織解決自治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監測、分析各行業生產運行態勢,負責石油、煤炭等大宗物資的產運銷協調工作;承擔外貿貨運的協調工作;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綜合交通協調工作,提出動用自治區儲備物資的建議;指導全區企業的扭虧增盈工作,協調銀企關係和工業生產流動資金;組織協調軍工科研生產和軍轉民的有關問題;負責自治區自備車管理工作。
(五)產業政策處組織擬定自治區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方向、重點發展的行業和利用外資有關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自治區重點企業名單;負責企業債轉股工作。
(六)投資與規劃處組織制定和公布自治區工商領域投資規劃,研究提出行業投資導向目錄、重點產品結構調整方案;參與研究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工商領域利用貸款、證券等間接、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參與使用方案的制定;管理自治區技術改造項目及國家下達技術改造項目;指導全區工商企業、金融機構及社會資金的投資方向;研究擬定項目備案制的具體措施和辦法並指導實施;提出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進行監督;監測工商領域投資運行狀況及趨勢;提出工商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提出指導企業技術改造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企業改革處對自治區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政策和企業改革方案,推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指導和協調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組織實施企業兼併破產、減員增效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程;指導企業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發展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政策、措施,審核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及章程;論證、審核股份制公司的改制工作;研究提出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指導、協調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
(自治區減輕企業負擔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稽察特派員的企業名單,審核稽察特派員提出的稽察報告;負責企業改革、改制中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上市企業的資金投向進行監督;負責協調解決外派監事會反映的重大問題及有關事項;負責自治區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企業兼併破產、企業債權轉股權等方面的督查工作。
培育發展和完善全區市場體系,研究和指導流通體制改革,推進流通組織結構調整和流通現代化,促進現代流通組織形式的發展;提出加強管理市場、維護流通秩序的政策、法規,指導和規範全區重要商品市場建設及展覽、展銷活動;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監督實施;研究擬定工貿結合、內外貿結合的有關方針政策,提出工商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的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
(+)對外經濟協調處承擔多雙邊對外經貿談判和國際服務貿易談判活動中有關區內政策的綜合協調;負責組織區內企業向外商轉讓資產、股權、經營權以及相關的兼併、承包、租賃工作;規劃並實施商業領域外資試點;負責中外合資商業企業的資格審查;指導企業利用外資、引進技術,開展國際化經營和海外投資;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運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全區蠶絲綢行業管理工作;負責重要工業品進出口計畫的編制和管理;負責商業、物資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的申報以及指導企業的自營進出口工作。
(十一)技術進步與裝備處負責研究提出全區企業技術進步、技術引進和重大裝備國產化的方針、政策;負責制定自治區企業技術創新規劃,組織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指導和協調自治區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項目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自治區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資金;指導和推動技術創新機制的建設及產學研聯合;指導、協調工交商貿企業內部的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名牌戰略;負責培育全區特色產業的發展,指導區內外企業間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處研究提出全區企業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新能源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推進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設備改造;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十三)電力處(自治區“三電”辦公室)
研究擬定全區電力工業(含水電)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組織制定電力行業規章、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研究提出自治區電力工業改革的方針、政策、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處理電網運行、電力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有關電、熱價格政策方面的意見,指導全區農村電氣化和小電網建設規劃的工作;負責電力行政執法與行政監督工作和各種認證、發證工作;指導電力協會工作。 的組織工作;參與研究制訂外貿體制改革方案和配套辦法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家管理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和管理辦法;負責現有企業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及對外招商工作;參與“三資”企業審批和管理,並負責協調“三資”企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企業外貿經營權;參與地方關稅稅目、稅率的制訂、調整以及外匯市場的建立和完善。
(行業協會管理辦公室)
研究擬定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組織制定行業規章、規範和技術標準,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指導行業管理辦公室擬定行業規劃,研究提出重點行業生產力布局、重點產品結構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聯繫工商企業的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指導其改革和調整;組織實施對全區生化製藥的行業管理;管理全區藥品儲備;掌握和分析行業生產動態;並提出產需銜接的建議;負責醫藥、有色、冶金、鹽業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區內外行業間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區廣告業發展;指導全區燃氣用具的生產管理;負責自治區典當行業的日常業務監管工作。
(
負責全區經貿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自治區國民經濟運行、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委內及經貿系統綜合性的調研活動;配合有關處室起草重要檔案、報告。
(
指導全區經濟管理幹部和工商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培訓規劃;負責經濟管理幹部和企業幹部素質狀況研究、分析、歸類、建檔,開展對培訓內容和人才需求的預測工作;指導企業智力引進工作;指導自治區經濟管理幹部培訓中心的工作。
(十七)人事處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出國人員政審、職工社會保險等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和指導所屬企事業單位、委管局及行業管理辦公室的幹部人事工作;負責行業管理辦公室所屬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紀委):負責委管行業管理辦公室的黨群、紀檢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指導本系統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履行黨的紀律檢察和政府行政監察職能。
三、事業單位
(一)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行業協會管理辦公室,由行業規劃與管理處管理。
(二)機關服務中心。
(三)自治區黃金管理局: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黃金工業行業管理職能。
(四)自治區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辦公室:行使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行業管理職能。
(五)自治區軍工辦公室,承擔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管理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