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益聯公益基金

益聯基金系新疆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具有公募資格的專項基金,致力於為中小型非營利組織免費提供網站建設和組織發展、管理、財務諮詢服務,搭建成員機構交流和綜合資源對接平台。推廣先進的組織治理、信息披露和財務透明理念、方式,促進包括參與機構在內的整個公益行業的發展。(益聯同時承接來自合作組織面向公眾的公益項目管理業務),該機構是USDO自律吧的成員機構。

關於益聯

基本信息

機構全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益聯公益基金

機構簡稱:益聯基金

登記註冊性質:專項基金

成立時間:2013-04-28

機構發起方:董少華,霍安

負責人:霍安

網站:www.nui.org.cn

聯繫信箱:[email protected]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公園北街9號B座1層(新疆青年社會組織發展中心聯合辦公區)

項目信息

科技捐贈計畫

益透明·新疆公益組織信息公開平台

益捐贈·公益項目聯合募捐平台

青年精英能力開發計畫

新疆青年社會組織年會暨發展論壇(承辦)

新疆高校公益組織發展論壇

公益領域發展調研項目

宗旨、願景與業務範圍

宗旨

益聯基金作為相對獨立的公益支持類機構,展望民間公益體系得到充分的發展,致力於促進民間公益發展和公眾理念倡導工作。

願景

民間公益體系得到充分的發展。

業務範圍

(一)協助、支持非營利組織發展、建設及其項目執行;
(二)建立、運行公益行業信息資料庫;
(三)組織培訓、論壇、交流活動;
(四)同其他行業扶持類機構進行合作。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的名稱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益聯公益基金。簡稱為“新疆益聯公益基金”或“益聯基金”,英文翻譯為“NPOUNIInstitution&FundofXinjiangYouthDevelopmentFoundation”,簡譯為”NPOUNIInst.&Fund”或”NUI”。
第二條本基金屬依託新疆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設立的公募基金。
第三條本基金的宗旨:通過對非營利組織的服務、引導、資助和相關信息的廣泛蒐集,建立相對完整的非營利機構信息資料庫、機構與項目合作與領域互補平台和偏遠、貧困地區綜合資料庫,建設有權威和參考價值的機構執行力、公信力的評分、評級制度,促進包括參與機構在內的整個公益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的依託法人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其為本基金的主管單位。
第五條本基金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作為依託法人的分支機構,作為其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本基金的住所:新疆烏魯木齊新華北路80號金谷大廈B座8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支持非營利組織發展、建設及其項目執行;
(二)建立、運行公益行業信息資料庫;
(三)組織培訓、論壇、交流活動;
(四)同其他行業扶持類機構進行合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主管單位代表、捐贈人、發起人;
(二)公益、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專家和重要非營利組織領導人;
(三)對益聯基金有重要貢獻的企業家;
(四)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和良好公眾形象的社會人士。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協調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了解基金的運行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記錄和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其他各項活動;
(五)積極為基金的發展建言獻策;
(六)為基金介紹資源,推薦志願人員;
(七)承擔力所能及的理事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本基金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辦公室主任;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內設部門和其他專門委員會;
(七)決定由辦公室主任提名的副辦公室主任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辦公室主任的工作報告,檢查辦公室主任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長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辦公室主任;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項目、活動決策;
(四)基金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設獨立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或主管單位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主管單位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領取薪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獲取薪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理事長、副理事長、辦公室主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辦公室主任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辦公室主任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的理事長、副理事長、辦公室主任: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第二十四條擔任本基金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辦公室主任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的理事長、副理事長、辦公室主任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理事長為基金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基金會、基金或其他非營利組織的負責人。
本基金負責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負責人在任期間,基金髮生違反《基金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副理事長、辦公室主任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辦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辦公室主任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由理事會決定;
(七)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為公募基金,本基金的收入來源於:
(一)公眾或其他組織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時,基金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財產主要用於:
(一)公益項目資助和業務活動成本;
(二)固定資產購置(限於辦公必需的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
(三)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調研、評估及其他專業服務購買。
第三十四條關於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計畫:本基金的重大項目、活動計畫,是指超過基金資金規模10%以上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應當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髮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辦理註銷前,應當在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主管單位和社會發起方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其他公益組織;
(二)捐贈給特定的弱勢群體。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單位審查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3年5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主管單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詞條標籤:
新疆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益聯基金,USDO自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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