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分析預測兵團財政經濟形勢,提出兵團實施調控和綜合平衡財力的建議;擬訂兵團財政財務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財政、財務、會計管理法規和制度;擬訂兵團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兵師團三級預算管理體制。
(四)編制兵團及兵團本級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
(五)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負責兵團轄區內稅政管理權;指導兵團納稅單位依法納稅;協調與稅務部門的工作關係;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財政票據。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兵團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七)管理兵團公共支出及民兵事業費支出。
(八)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兵團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支出,研究制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制定社會保障政策,編制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草案。
(九)從財政職能方面參與兵團的經濟運行、政府投資、經濟發展規劃和結構調整、產業發展、生態文明、經濟安全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兵團財政、金融政策的協調配合,推動兵團金融發展,對金融企業和政策性金融業務進行監管;負責兵團農業保險相關工作;制定PPP有關制度,承擔相關規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兵團政府性債務管理和世界銀行貸款及其他外國政府貸款的擔保、回收、償還及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貫徹國家強農惠農各項財政政策;研究兵團支持農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十三)負責兵團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師團財政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兵團會計管理和會計幹部隊伍建設工作。
(十四)負責兵團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兵團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十六)負責兵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研究財政政策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發展。
(十七)負責監督國家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預算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八)負責兵團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和績效評價工作。
(十九)負責兵團直屬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兵團財政信息化和“金財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兵團財政理論和政策研究工作。
(二十二)負責兵團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二十三)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管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承接自治區行政授權工作。
(二十五)承辦兵團黨委、兵團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兵團財政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處)。
負責綜合處理局機關的日常政務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組織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兵團財政系統幹部教育規劃和業務培訓計畫;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教育及培訓;會同兵團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師團財政幹部管理等工作;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文電運轉辦理、機要、督查、檔案、保密、信訪、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績效管理、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績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綜合治理、愛國衛生工作;負責離退休老幹部工作。
(二)綜合處。
根據國家財經政策和財稅法規,結合兵團實際情況,研究編制兵團財政發展規劃;執行國家有關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等制度政策;擬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負責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參與研究兵團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資金;管理住房公積金;擬訂兵團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和分配自治區返還兵團的彩票公益金;負責擬訂兵團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負責兵團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票據的監製和票樣的審定,指導兵團財政票據管理中心的工作。
(三)稅政法制處。
制定兵團稅收發展戰略;參與重要財稅政策的研究;負責宣傳貫徹國家稅收政策;加強非稅收入管理;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負責兵團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預算一處。
研究提出財政收支政策;提出預算平衡和財力分配方案;組織指導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兵團和兵團本級年度預算草案;制定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擬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政策;負責預算管理流程的規範和完善。
(五)預算二處。
研究區域財政政策;制定對下財政體制、轉移支付、部門預算及績效評價管理制度;實施直管團場財政管理;指導並匯總師市、團場財政預算;負責兵團本級部門預算管理;負責本級部門預算編制、審核、批覆、調整工作;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預算公開。
(六)國庫處。
組織實施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研究制定兵團國庫管理政策及國庫資金運行涉及的相關配套制度;組織實施兵團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兵團國庫財政資金調度工作;負責總預算會計核算工作;審核、匯總編制兵團財政總決算工作;統一管理全兵團財政專戶,管理和審批兵團本級預算單位和未設立財政局的團場銀行賬戶;承擔兵團債券的發行和兌付工作;指導兵團國庫集中支付中心相關業務工作;負責聯繫協調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有關工作等。
(七)行政處。
提出兵團行政和參公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和參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行政經費分配意見,辦理行政單位的撥款手續;監督和分析分管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編審行政單位財務預、決算,審核和批覆分管單位的年度決算;研究提出兵團行政財務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八)政法處。
負責組織實施兵團政法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政法、民兵及維穩保障、應急處突經費分配意見,辦理政法單位的撥款手續;監督和分析分管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編審政法單位財務預、決算,審核和批覆分管單位的年度決算;研究提出兵團政法財務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九)教科文處。
負責兵團教育、科技、文化、體育、旅遊等教科文事業單位財政管理工作。提出教科文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組織實施教科文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教科文事業經費分配意見,辦理教科文事業經費的撥款手續;監督和分析分管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編審教科文事業預、決算,審核和批覆分管單位的年度決算;研究提出兵團教科文事業財政改革與發展的建議。
(十)經濟建設處。
結合兵團產業發展和經濟建設規劃,參與研究制定兵團經濟運行、結構調整、生態文明建設、經濟安全等方面規劃和政策;參與財政調控,研究提出政府投資管理、擴大消費政策建議;協調兵團經濟運行,參與兵團主要經濟作物糧食、棉花、肉、糖等重要商品物資儲備、調控有關資金預算和管理;參與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參與制定支持產業升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參與投資政策和投資體制改革的研究;牽頭生態文明財政制度建設,實施促進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負責制定兵團年度財政投資有關政策和基本建設項目安排,參與基本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造投資計畫的編制和中長期投資計畫的研究制定;管理工業、交通、商貿、資源環境等領域相關部門預算及中央基建投資、節能減排、中小企業發展等專項支出。負責與本局有關處銜接兵團相關主管部門安排的年度基本建設項目。
(十一)農業處。
參與兵團農業發展與改革重大政策研究及相關規劃編制;研究擬定財政支持農業發展與改革政策,負責推進相關政策落實;推進落實團場綜合配套改革相關任務;制定財政支農專項資金、農牧團場綜合改革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和分配相關資金;指導和審核農口部門預算編制、執行、決算、公開等工作;承擔涉農資金整合協調組織工作;加強財政支農資金監督管理。
(十二)社會保障處。
參與研究制定兵團社會保障政策,加強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負責組織實施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負責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經費、就業、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殘疾人事業、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救助、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補助、醫療衛生與計畫生育專項等社會保障資金;監督和分析分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兵團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草案,審核和批覆分管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十三)資產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兵團有關制度、辦法、實施細則;負責兵團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負責組織兵團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清查核實工作;參與研究兵團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各項政策;負責制定兵團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兵團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負責收繳兵團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參與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相關行業的政策;管理和分配相關資金;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快報及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的編制;負責財政部月度快報的編制上報工作;參與擬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十四)金融處。
承擔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協調配合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提出促進兵團金融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承擔兵團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的監管工作;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政策性農業保險相關工作;研究提出適合兵團農業經濟發展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參與防範金融風險政策研究;制定PPP有關制度,承擔相關規範管理工作。
(十五)會計管理處。
管理兵團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和制度建設的建議;組織貫徹實施國家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制定培訓規劃,負責組織兵團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兵團會計職稱管理工作;組織兵團高級會計師評審工作;協助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制訂兵團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表彰、獎勵會計工作先進集體和優秀會計人員;管理兵團會計學會、珠心算協會和總會計師協會;管理兵團會計學會聯合辦公樓的日常運維和安保維穩等工作。
(十六)採購管理處。
研究擬訂兵團政府採購制度、辦法等行政性規章;管理和指導全兵團政府採購工作;參與研究政府採購預算管理制度,參與審核兵團本級政府採購預算,確定政府採購目錄;蒐集政府採購信息並進行統計分析;建立和管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及專家庫;處理政府採購投訴和舉報;負責兵團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汽車編制及控購管理工作。
(十七)兵團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管理兵團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兵團農業綜合開發相關管理制度;編制兵團農業綜合開發建設規劃;組織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審查立項、計畫批覆等工作;編制、審核及上報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預算、決算、統計報表及計畫報表等工作;組織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組織開展對各級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績效評價工作。
(十八)財政監督檢查處(財政監督檢查局)。
擬定兵團財政監督檢查政策和制度,監督國家和兵團財稅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提出完善財經法規、財會制度和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開展對師(市)、兵團本級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情況的明察暗訪,及時報告被查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及黨員幹部涉嫌違反財經紀律問題;採取機動性監督、專項監督、信息化監督的方法組織實施對預算編制、執行及各類重大財政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政收入的征管和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績效,對違規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處罰;負責兵團財政系統內部控制工作,牽頭擬訂財政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和辦法,建立風險防控制度,組織實施內部控制專項檢查、考核和評價;依法對兵團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其他社會組織的會計行為實施監督檢查;配合財政部駐新疆專員辦、審計機關開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