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關於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新兵辦發〔2012〕123號,各師、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為推進發展規劃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發揮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導向作用,經兵團同意,現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兵團辦公廳,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內容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發展規劃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提高發展規劃的科學性,加強發展規劃的管理,保障發展規劃的實施,發揮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規劃條例》,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兵團、師(市)及其有關部門對一定時期、範圍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謀劃與總體部署。
第三條兵團轄區內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兵團、師(市)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編制、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發展規劃的協調和相關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兵團及師(市)應當將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依程式批准的發展規劃,是兵團、師(市)及其有關部門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的依據,應當遵守和執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經濟社會活動,應當以發展規劃為指導。
第二章發展規劃體系
第七條發展規劃分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第八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其他發展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的基本依據。規劃期一般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分為兵團級、師級和市級。
其他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一規劃期的執行情況,下一規劃期的發展環境和條件;
(二)指導思想、發展戰略、發展目標及其指標體系;
(三)主要任務、發展重點、發展布局和相關政策;
(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指標體系包括預期性指標和約束性指標。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主要預期性指標和約束性指標名稱應當一致,指標值應當銜接。
第九條主體功能區規劃是以國土空間為對象編制的戰略性、基礎性、約束性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等各類規劃在空間開發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據。規劃期一般為十年,可以展望到十五年以上。
編制兵團主體功能區規劃應當以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為依據,與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相銜接。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兵團城鎮規劃應當貫徹落實兵團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原則和要求。
主體功能區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人口分布、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發展潛力的分析評價;
(二)各類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範圍;
(三)各類主體功能區的定位、發展方向、開發時序和管制原則;
(四)保障措施及配套政策。
第十條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安排,是兵團、師(市)及其有關部門指導特定領域發展、審批或者核准重大項目、安排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
下列領域可以編制專項規劃:
(一)農業、林業、水利、工業、能源、交通、戰略性新興產業、信息化、商貿流通等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
(二)土地、水、煤炭、礦產等重要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三)產業園區、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應對氣候變化、低碳經濟、防災減災、應急能力建設;
(四)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旅遊、民政、人才發展、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測繪和維穩戍邊能力建設等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
(五)城鎮和團場建設;
(六)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兵團確定的其他領域。
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原則上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保持一致。按照國家、兵團要求編制的特殊領域專項規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規劃期。
專項規劃一般應當明確特定領域的項目布局並列明該領域的重大項目。不符合專項規劃確定的布局要求的項目以及專項規劃未列明的重大項目,未經專項規劃批准機關同意,兵團有關部門和師(市)不得審批、核准。
第十一條區域規劃是以跨師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是區域內各師編制各類規劃的依據。規劃期一般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下列區域可以編制區域規劃: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開發區域或者保護區域;
(二)對兵團發展總體戰略或者布局有重要影響的區域;
(三)經濟和社會發展聯繫緊密的城鎮密集區域;
(四)兵團確定的其他區域。
區域規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和經濟成長、社會發展主要指標的預測;
(二)區域戰略定位;
(三)區域空間布局框架;
(四)城鎮體系及主要城鎮的功能定位;
(五)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及其他統籌建設的重大工程;
(六)區域協調機制等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七)其他需要統籌規劃的事項。
第十二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所做出的年度安排,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在年度中需要付諸實施的具體工作計畫。計畫期為一年。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畫目標;
(二)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
(三)與本年度計畫相配套的專項計畫;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發展規劃的編制
第十三條發展規劃的編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及國家、自治區和兵團總體發展要求;
(二)堅持從實際出發,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
(三)堅持科學化、民主化,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堅持統籌兼顧,加強各級各類規劃之間的銜接和協調;
(五)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充分發揮兵團特殊體制優勢和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六)堅持正確處理髮展需要與可能、近期與遠期、局部與全局的關係,做到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措施可行。
第十四條編制發展規劃,應當做好基礎調查、信息蒐集、課題研究以及項目論證等前期工作,履行擬訂草案、徵求意見、銜接與論證、審核與批准、公布等程式。
第十五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由兵團、師(市)組織編制,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訂規劃草案。
第十六條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兵團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有關部門編制。
第十七條專項規劃由兵團、師(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由兵團或師(市)確定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
重點專項規劃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編制目錄,報兵團批准後確定。
列入編制目錄的重點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和重大工程;
(二)關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領域和薄弱環節;
(三)需要國家、兵團審批或者核准的重大項目以及申請國家和兵團投資且數額較大的領域;
(四)涉及重大產業布局、行業發展或者重要資源開發的領域。
第十八條區域規劃由兵團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區域內師(市)編制。
第十九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由兵團、師(市)組織編制,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定計畫草案。
第四章發展規劃的銜接
第二十條發展規劃的銜接遵循以下原則:
(一)下級發展規劃符合上級發展規劃;
(二)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符合本級和上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相銜接;
(三)專項規劃之間不得相互矛盾。
第二十一條發展規劃草案銜接協調的重點應當包括經濟和社會發展方向、目標任務、生產力布局、基礎設施、重要資源開發以及政策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兵團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草案應當徵求兵團相關部門和師(市)的意見,送國家、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划進行銜接。
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草案應當徵求師相關部門和團場的意見,送兵團、師所在地州發展改革部門與兵團、師所在地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划進行銜接。
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草案應當送自治區、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與自治區、兵團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划進行銜接,徵求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政治協商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主體功能區規劃草案應當送國家、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和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划進行銜接,徵求兵團相關部門、師(市)意見。
第二十四條專項規劃草案應當送本級發展改革部門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區域規划進行銜接。涉及其它領域的,應當送相關部門進行銜接。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安排或需要國家支持的專項規劃草案,應當與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匯報銜接。涉及與地方共同建設或需要地方認可的專項規劃草案,應當與自治區或者師所在地州相關部門進行銜接。
第二十五條區域規劃草案應當送國家、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銜接,並送兵團有關部門與相關專項規划進行銜接。
第二十六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應當與中長期發展規劃、上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進行銜接。
第二十七條發展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核或者批准前,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將發展規劃草案送有關部門徵求銜接協調的意見。有關部門收到發展規劃草案後,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銜接意見。
第二十八條發展規劃草案在銜接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視不同情況,由師或者兵團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兵團予以協調。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草案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牴觸或者下級發展規劃與上級發展規劃相牴觸的,應當修改。
第二十九條發展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核或者批准前,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發展規劃專家諮詢委員會或者專家諮詢小組進行論證,並出具專家諮詢委員會或者專家諮詢小組論證報告。
第三十條發展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核或者批准前,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通過公布規劃草案、舉行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發展規劃草案未經銜接協調、徵求意見以及專家論證的,不得報送審核、批准。對發展規劃草案在銜接協調、徵求意見、專家論證等過程中提出的意見,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進行研究,合理的予以採納。
第三十二條編制發展規劃草案,按照規定需要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
第五章發展規劃的批准
第三十三條兵團或者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由兵團或者師黨委全委會議審議批准。
兵團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兵團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兵團批准。
重點專項規劃由兵團或師(市)批准,其他專項規劃由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區域規劃由兵團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兵團批准。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由兵團或師黨委常委會審議批准。
第三十四條發展規劃草案在報送審核或者批准時,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將發展規劃草案編制說明、規劃論證報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材料一併報送。
發展規劃草案編制說明包括發展規劃的編制過程、徵求意見以及與其他相關規劃銜接的情況,對未採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發展規劃應當在經規定程式批准後一個月內由兵團、師(市)或者規劃編制部門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和兵團秘密的,向社會公布前應經兵團或者師(市)保密部門審查。
第六章發展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發展規劃經規定程式批准後,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實施方案,對兵團或者師(市)承擔的職責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明確責任分工,確定時序進度,落實具體措施。
第三十七條兵團、師(市)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職責和任務,組織發展規劃的實施,並及時協調解決發展規劃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八條兵團、師(市)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發展規划進行項目管理。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布局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核准、備案。
第三十九條兵團、師(市)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審批或者核准投資項目、開發利用資源、安排財政支出時,不得違反發展規劃的限制性、禁止性規定。
第四十條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每年對中長期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總結,提出年度規划進展情況報告報規劃批准機關。
發展規劃實施中期,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結果經發展規劃批准機關審查同意後,應當作為修訂規劃的重要依據。
發展規劃規劃期滿後,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評估結果報發展規劃批准機關審查。
第四十一條發展規劃經批准後,未經規定程式不得調整或者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展規劃可以調整或者修訂:
(一)上一級發展規劃調整或者修訂的;
(二)經過中期評估需要調整或者修訂的;
(三)國家和兵團發展戰略、發展布局進行重大調整的;
(四)經濟社會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調整或者修訂發展規劃,由發展規劃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或者修訂方案,並經過銜接協調、徵求意見以及專家論證後,按照本辦法第五章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批准和公布。
第七章發展規劃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兵團、師(市)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檢查,及時糾正違反發展規劃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兵團、師(市)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科學合理的發展規劃實施機制,完善監督管理手段,將發展規劃實施情況和主要指標完成情況納入績效評價與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四條兵團、各師和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實施情況的監督,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年度監測評估報告和中期評估報告進行審議。審查和監督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專項規劃與總體規劃相牴觸的,兵團或者師(市)應當責成專項規劃編制部門予以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專項規劃或者區域規劃與總體規劃、下級規劃與上級規劃,以及專項規劃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處理。
未按本辦法規定編制、實施和管理髮展規劃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控告。有關部門在接到舉報、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反饋。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超越許可權和違反程式編制發展規劃,擅自調整、修訂發展規劃的,由發展規劃批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制定政策、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投資項目、開發利用資源、安排財政支出時,違反發展規劃限制性、禁止性規定的,由發展規劃批准機關責令組織實施發展規劃的責任單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負責發展規劃論證、評估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論證、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執業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