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防協會

本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與城市消防規劃、消防科研、教學單位、中介組織、消防行業內的企業以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自願參加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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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與城市消防規劃、消防科研、教學單位、中介組織、消防行業內的企業以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自願參加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新疆消防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XinJia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XFPA。

第三條 本協會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努力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協會各項工作,力求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始終與黨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團結廣大消防科學技術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致力於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消防行業的發展與進步、促進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消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保護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服務,為消防安全、經濟社會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雙重領導,是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社團處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同時接受中國消防協會的業務指導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消防局的業務領導。

各地、州、市消防支隊設立辦事處,承辦消防協會賦予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在新疆烏魯木齊市爐院街52號。

第六條 本協會註冊資金3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緊緊圍繞全區經濟建設和消防發展,開展消防學術交流,促進消防學科發展。

(二) 開展消防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和推廣科學精神、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

(三) 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開展行業自律管理,促進消防行業發展。

(四) 接受委託進行火災原因鑑定與重大火災隱患、消防工程項目的論證;承擔或參與消防職業技能鑑定、消防科技項目評估與論證、消防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和評審獎勵、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的編寫等任務。

(五) 組織開展對會員、消防行業特有工種人員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組織青少年消防科技活動,培養消防人才。

(六) 發揮行業自律管理,建立規範、有序、具有活力的消防產業市場,利用社會資源管理社會事務,提高消防管理的市場化、社會化水平。建立行業自律管理機制和企業誠信機制,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大力開展消防產品質量打假活動,清繳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和剷除假冒偽劣消防產品出現的源頭和環境,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等活動,推廣和傳播先進消防技術和消防產品。

(七) 舉辦服務消防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消防科技信息、諮詢等社會中介性服務。

(八)開展國內外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內外民間消防組織、團體和個人的友好交往。

(九) 編輯、出版消防科技書籍、報刊和音像製品,開設消防網站。

(十)積極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和消防公益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人員和單位。向黨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展為消防科學技術和消防專業工作者服務的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條件:凡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者,經批准後成為會員:

(一)個人會員:

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消防科學技術人員;

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消防工作兩年以上,有一定消防工作經驗的消防專業工作者;

熱心消防事業,支持協會工作,並對消防工作做出一定貢獻的各界人士;

(二)單位會員:

具有一定數量的消防科學技術人員和消防專業工作人員,並願意參加和支持本協會活動的民眾團體、中介組織以及消防科研、教學、生產、設計、施工、檢測、銷售、維修等企業、事業單位。各地、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專職消防隊,為協會當然的會員單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個人會員:填寫入會申請表,由1名會員或會員所在單位介紹,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並發給個人會員證。

(二)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的團體或單位提交入會申請表,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並發給單位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對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在協會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優先取得協會的學術資料和其他服務;

(五)單位會員可要求本協會協助、舉辦消防技術培訓班,優先獲得消防科技信息、技術諮詢;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參加支持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規行約;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按規定每年交納一次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銘牌。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又不履行會員義務的,經提示後,1年仍不予理睬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凡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選舉產生新的理事會;

(六)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時,可由原推薦單位提出新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審議批准後可以更換。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協會工作積極分子;

(十一)制定、審查協會工作計畫;

(十二)總結協會工作,向下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和建議;

(十三)決定分支機構組成人員的聘任;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可以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須按第十七條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不擔任法定代表人時,可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本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或委託副會長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項的決策意見;

(六)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除重大事項外,受本協會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可以履行會長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時,可由原推選單位提出新人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後更換。

第三十一條 為了指導和推動本協會工作的更好開展,本協會理事會可聘請相關領導、知名人士、對消防事業或協會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擔任本屆名譽會長。

第三十二條 協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其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任命。

第三十三條 協會辦事機構為新疆消防協會秘書處。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業務主管單位或政府部門的撥款、資助;

(三)社會團體或個人的捐贈、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技術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財務管理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審計、物價、稅收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必要時公布有關情況。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4月20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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