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山西企業聯合會

商會簡介

新疆山西商會有規範的《商會章程》,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組織機構。其宗旨是:“以資源立會,構建大煤炭通道”,全心全意為在疆山西籍企業服務,密切晉新兩省區和兩省區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維護在疆山西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山西籍企業形象,發揮山西人自古以來誠實守信、勤勞進取的優良傳統,弘揚晉商精神;積極組織在疆山西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更好地為西部大開發和新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為促進兩省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應有貢獻。
新疆山西商會現有會員單位120家,設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和日常辦事機構。新疆大眾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馬克任首屆會長,現有理事會成員56人,常務理事會成員20人,常務副會長20人,副會長11人,秘書長1人。會員單位從業涉及煤炭、能源化工、房地產開發、建築裝飾、汽配、五金機電、包裝印刷、外貿、石油、林果種植業、農副產品生產加工、旅遊、運輸等多個行業和領域。其中,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有40餘家,在疆投資達120億元左右,主要有潞安新疆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團汾西礦業集團公司、新疆大眾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新疆水清木華投資(集團)公司、新疆阜康永鑫煤化有限公司、新疆鄯善華興鑄造有限公司、新疆嘉盛拍賣與嘉士得典當有限公司等。每年向國家繳納稅金達2億多元。

商會章程

2008年8月28日新疆山西商會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山西企業聯合會(商會) ,簡稱新疆山西商會、新疆晉商商會。(英文名稱:SHANXI ENTERPRISE UNION IN XINJIANG UYGUR AUTOMONOUS REGION 縮寫:XSEU)
第二條 性質: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精神指引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西部大開發和新疆經濟發展,在自治區招商發展局(自治區政府經協辦)指導下,經自治區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由在新疆參與開發建設的各類山西投資企業自願參加的全區性企業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在疆山西企業服務,密切晉新兩省區和兩省區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維護在疆山西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山西籍企業形象,發揮山西人自古以來誠實守信、勤勞進取的優良傳統,弘揚晉商精神,再創晉商輝煌;組織在疆山西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優勢,更好地為西部大開發和新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吸引更多的山西企業來新疆投資發展,發揮晉新兩省區經濟技術合作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兩省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第四條 隸屬關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發展局(自治區政府經協辦)為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自治區招商發展局(自治區政府經協辦)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積極爭取山西省投資促進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駐疆辦事處等有關部門的指導支持。
第五條 本會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光明路58號金碧華府A座二十九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政策信息,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綜合諮詢服務,招商引資,推薦人才,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建立會員網站、發行商會期刊;
(三)組織會員企業開展經貿合作活動,建立與區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加強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四)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利於提高山西企業整體地位和樹立山西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宣傳對社會有突出貢獻會員企業的先進事跡,考核、評比、表彰先進會員企業,並向社會及相關部門推薦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吸引和引導山西企業來新疆投資發展,加強多邊經貿合作;
(六)參加晉新兩省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洽談會、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承辦上級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事項;
(七)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交流信息、聯絡感情、促進友誼,走聯合規模發展之路,大幫小、小促大,發揮山西企業的整體優勢;
(八)承辦兩省區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凡承認商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商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辦理會員登記手續,按時交納會費的企業單位即可成為商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和承認本會章程;
(三)山西籍人士在新疆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和山西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在新疆投資設立的各類經營服務單位及外派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入會登記表,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企業簡介、法人代表簡歷等相關材料;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繳納會費;
(五)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有退會的自由;
(六) 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援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辦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因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而被取締的,或企業自行破產倒閉的,或受到刑事處罰的,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未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或會長授權,本會會員的外出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如有對本會造成名譽、經濟損害的行為,本會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宗旨和任務及商會發展等重大事宜;
(五) 決定商會終止等重要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工作機構,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決定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事項;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2名、監事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監事長、監事建議人選由監事長提出,提交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檢查本會章程的貫徹執行;
(二)督促檢查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
(三)監督檢查議事程式,規範議事規則;
(四)監督檢查財務預算及財務制度的執行,定期向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報告;
(五)定期查閱會計報表,對重大財務收支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六)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越本會章程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和糾正;
(七)在發現重大問題和緊急情況下,可由3名以上監事會成員(含監事長)聯合提出舉行臨時常務理事會的動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能以大局為重,公道正派,清正廉潔,無私奉獻,能全心全意為在疆的山西企業服務;
(四)熱愛商會事業,熟悉社團規定,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中會長、監事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再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山西籍投資企業法人代表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社會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建議名單,報理事會研究並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根據分工負責一個方面的工作;
(二)根據本會確定的目標任務,提出並研究落實分管的工作;
(三)受會長委託代表會長行使有關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起草辦事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準備本會會務檔案資料,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出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建議名單,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三)做好在新疆工作的山西籍領導和各方面人員的日常聯誼工作;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以下設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設立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特邀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單位或個人的捐贈、資助;
(三) 在依法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採用按屆核定、按年收取、一次交清的原則。會費收繳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相關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的收繳支出原則在本會財務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不因工作人員的變更而缺失;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專款專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審批制,並定期向會員公開,由監事長定期審核。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遵守財務制度,實行會計監督,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做好交接手續,並經由理事會批准方可離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本會財務報告須按年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管理機關備案。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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