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簡稱新泰義工協會、新泰義工,是由新泰市民政局批准註冊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民間公益組織。成立於2008年12月5日,並於2013年1月31日註冊登記。業務主管單位為新泰市民政局。

協會簡介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的業務範圍為敬老、助殘、助學、撫孤、濟困、環保、公益培訓、公益交流、接受捐贈、募集善款、社區服務等公益服務項目。

協會宗旨

通過組織公益活動,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關注社會弱勢群體,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改善社會風氣。本組織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義務工作者知識、概念、意義、資格、工作的宣傳活動,不斷壯大從事義務工作者的力量。

(二)反映各界人士對公益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三)實施對協會會員義務服務工作的時間儲蓄,激勵會員積極參與義務服務工作。

(四)扶貧濟困,重點扶助社會弱勢群體。開展敬老、撫孤、助殘、助弱、助學等各種公益救助活動。

(五)組織開展有益於社會弱勢群體及人類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公益活動;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公益事業的義務工作者組成義工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活動。

(六)組織本協會會員重點開展社區公益和義務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符合本協會宗旨的社會義務服務工作及公益資助服務項目。

(七)組織公益宣傳,進行公益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學習,獎勵優秀義工人才及為公益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八)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各地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

(九)本章程規定的相關活動。

協會章程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

(簡稱新泰義工)。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我市志願者自願組成,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通過組織公益活動,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關注社會弱勢群體,提高市民文明素質,改善社會風氣。本組織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新泰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為新泰市西南關小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義務工作者知識、概念、意義、資格、工作的宣傳活動,不斷壯大從事義務工作者的力量。

(二)反映各界人士對公益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三)實施對協會會員義務服務工作的時間儲蓄,激勵會員積極參與義務服務工作。

(四)扶貧濟困,重點扶助社會弱勢群體。開展敬老、撫孤、助殘、助弱、助學等各種公益救助活動。

(五)組織開展有益於社會弱勢群體及人類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環保等社會公益活動;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公益事業的義務工作者組成義工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公益活動。

(六)組織本協會會員重點開展社區公益和義務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符合本協會宗旨的社會義務服務工作及公益資助服務項目。

(七)組織公益宣傳,進行公益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學習,獎勵優秀義工人才及為公益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八)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各地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

(九)本章程規定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奉獻精神;

(五)具備與所參與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六)能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七)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守法公民(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隨監護人或在有組織情況下參加義工服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審核通過後,參加新義工入會培訓;

(四)培訓合格後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與本協會管理崗位的招聘及常務工作;

(六)有向本協會推薦會員和請求協會維護其在協會及協會的公益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協會安排的教育與培訓;

(七)尊重服務對象的權利,保守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八)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九)妥善使用和保管義工服務證和義工標誌;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協會可考慮對會員進行勸退或除名:

1、不遵守紀律造成服務對象損失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2、利用義工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或非法活動的;

3、違反法律或本協會章程的行為;

4、報名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義工活動後,無故不參加累計5次以上;

5、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或累計服務不足10小時將視為自動退會;

6、退會時應交回義工證和義工服務登記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以通過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請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兼任本協會副會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註冊資金三萬元由法定代表人提供。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民政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成員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奉獻精神;

(五)具備與所參與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六)能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七)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守法公民(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隨監護人或在有組織情況下參加義工服務);

公益項目

暖冬行動

通過募集善款、衣物等各種物資,幫助困難家庭,在春節來臨之際,走訪慰問。

愛心壓歲錢

通過募集善款,春節來臨之際,走訪慰問品學兼優,家庭貧困的學生。

情暖夕陽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

1、通過募集善款、籌集慰問品,定期走訪敬老院。

2、通過募集善款、籌集慰問品,走訪孤寡老人

愛滿金秋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

中秋節走訪貧困家庭、孤寡老人、留守兒童等弱勢群體。

公益環保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

進行低碳環保、綠色出行、清掃白色垃圾等公益理念宣傳。

宣傳無償獻血

進行無償獻血知識、理念的宣傳。

愛心傳遞 書香漂流

愛心傳遞 書香漂流,將募集的愛心圖書,以愛心漂流的形式走進社區,並指導孩子借書、讀書,在寒暑假,以發放、講解《兒童安全成長手冊》的安全知識等形式開展公益小課堂。

曙光助學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 新泰市義務工作者協會

曙光助學是新泰義工協會一對一或多對一的助學項目,通過搭建平台,把資助者和被資助者聯繫起來,把愛心奉獻給需要幫助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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