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新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新泰市委、新泰市人民政府關於新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新發〔2010〕28號),設立新泰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泰安和我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能、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加強對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四)加強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促進城鄉發展一體化。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管理國家、省和泰安市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四)負責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機構、布局和發展總量進行統籌規劃和統一歸口管理;核定並管理社團編制,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五)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醫療保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工作;負責革命烈士、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調整工作;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檢查督導全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管理兌現工作。

(六)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工作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共育人才的協調服務工作。

(七)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做好全市擁軍優屬工作的協調指導;組織開展軍地共建和社會化擁軍活動,密切軍地關係;協調處理軍地糾紛。

(八)加強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全市減災、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開展經常性的社會捐助活動;擬訂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辦理40%精減退職人員的補助、對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特赦、寬釋人員的救濟事務及無名屍體的處理;指導三峽移民安置管理工作。

(九)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十)擬訂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鄉鎮政府規範化建設和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全市城市社區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規劃,制定全市城鄉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全市城鄉社區建設。

(十一)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行政村的設立、撤銷、調整和界線變更工作;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界線和與相鄰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維護及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二)承辦全市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和地名標誌規劃、設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及編輯;負責全市地名檔案管理;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貫徹實施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社會福利企業;負責全市社會福利募捐活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擬訂全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慈善總會日常工作;負責孤寡老人、孤兒、未成年流浪乞討人員、困難優撫對象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五保供養及農村敬老院的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婚姻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市內婚姻服務活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五)負責全市棄嬰和兒童的收養工作,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負責全市流浪乞討人員的遣送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等級殯儀館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全市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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