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鐵路項目安全評估暫行辦法

第20條提出安全評估申請。 第21條編制安全評估方案。 第23條安全評估報告。

基本信息

名稱:新建鐵路項目安全評估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頒布時間:2011年1月25日

辦法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保證新建鐵路開通運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下簡稱《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接辦法》(鐵建設〔2008〕23號)和《鐵路客運專線竣工驗收暫行辦法》(鐵建設〔2007〕183號)的有關規定,參照《合資鐵路與地方鐵路行車安全管理辦法》(鐵道部令5號)、《合資鐵路和地方鐵路開行旅客列車安全評估辦法(暫行)》(鐵安監〔2005〕8號),制定新建鐵路項目安全評估辦法,在初步驗收合格後、開通運營(臨管運營、試運營)前進行安全評估,提出安全評估結論和意見。
第2條安全評估的目的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法落實鐵道部安全管理職責,在新建鐵路初步驗收合格後、運營(臨管運營、試運營)前,通過鐵道部組織的安全評估,確認其是否具備開通安全運營的條件,提出開通運營(臨管運營、試運營)的安全評估意見。
第3條本辦法適用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新建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包括鐵路客運專線)初步驗收合格後,開通運營(臨管運營、試運營)前的安全評估。

第二章安全評估的組織機構

第4條安全評估由鐵道部負責組織,安監司牽頭,計畫司、科技司、勞衛司、建設司、公安局、運輸局(營運部、調度部、裝備部、基礎部)、信息辦等有關部門組成安全評估組。
第5條安全評估時,根據需要可分成車務、客運、貨運、機務(含供電)、工務、電務、車輛、信息、規章制度、勞動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綜合等若干專業小組進行評估。

第三章安全評估的條件

第6條新建鐵路項目安全評估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基礎工程設備設施經初步驗收合格,達到安全運營的標準;二是初步驗收中存在的影響運營安全的問題全部得到解決;三是運營(臨管運營、試運營)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四是鐵路局組織的安全預評估合格。

第四章安全評估的主要內容

第7條新建鐵路安全管理、設備設施、規章制度、人員素質等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
第8條安全管理機構是否健全完備,安全管理人員是否齊全到位,安全管理和檢查考核制度等辦法是否建立健全;職工技術業務培訓、考試和人員素質是否達標。
第9條運輸組織、行車組織辦法、設備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和作業標準等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辦法、標準是否符合現場安全要求。
第10條固定設備、移動設備、安全設施、客貨運服務設備設施和信息系統等主要行車設備設施是否滿足運營安全需要。
第11條路外安全、道口安全、看守監護人員等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防護設備設施是否齊全有效,路外安全宣傳機構、宣傳隊伍和鐵路沿線宣傳等工作是否到位。
第12條勞動安全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等是否到位。
第13條治安消防機構、裝備器材、工作制度以及線路巡護、長大橋隧守護等是否滿足安全需要。
第14條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否建立健全。
第15條其它滿足運營安全的條件是否具備。

第五章安全評估技術標準

第16條時速200公里以下新建客貨共線鐵路,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等有關技術規章制度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評估。
第17條時速200~250公里新建客貨共線鐵路,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路200~250km/h既有線技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技術規章制度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評估。
第18條時速250公里以上新建客運專線鐵路,按《鐵路技術管理規程》和鐵道部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章制度及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評估。

第六章安全評估程式

第19條安全評估程式一般包括:提出安全評估申請、編制安全評估方案、現場實地安全評估檢查、形成安全評估報告等四個階段。
第20條提出安全評估申請。新建鐵路具備安全評估條件後,由建設單位向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鐵路局提出進行安全預評估的申請。鐵路局依據本辦法進行安全預評估,預評估合格後,向鐵道部提出安全評估申請,同時提報《安全預評估報告》和《初步驗收報告》、《初步驗收中影響運營安全問題解決情況的報告》、《運營(臨管運營、試運營)各項準備工作完成報告》等有關基礎資料。
第21條編制安全評估方案。鐵道部接到鐵路局安全評估的申請報告後,經鐵道部批准,安監司牽頭組織編制安全評估方案,各評估小組根據安全評估方案和評估主要內容,編制本小組評估細化方案。
第22條現場實地安全評估檢查。各評估小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按照安全評估方案和確定的評估內容,對照《安全評估檢查細化表》,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檢查,逐項評估評定。安全評估組應對現場檢查及評估中發現的隱患或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及建議,責成建設單位、接管運營單位進行整改,完善安全措施。
第23條安全評估報告。各評估小組形成安全評估分報告,提出評估意見。由綜合組匯總提出評估結論和意見,形成安全評估報告,作為新建鐵路開通運營的依據之一上報鐵道部。

第七章附則

第24條改建項目、簡單建設項目和小型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鐵路局可參照本辦法。
第25條本辦法由鐵道部安全監察司負責解釋。
第26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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