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實證主義倫理學
正文
感情主義 感情主義產生於20~30年代,它在英美以及西歐各國流行很廣,其代表人物有:B.A.W.羅素、A.J.艾耶爾、R.卡爾納普、H.賴興巴赫、C.斯蒂文森等。感情主義者把道德看作是個人情緒的表現。在他們看來,任何道德命題只表達說話者的感情,無論是道德評價中所下的判斷,如:“殺人是罪惡的”,還是道德規範中的規定,如:“不許撒謊”、“應當誠實”等,都不反映現實中的任何東西,它們所表達的只不過是說話者的道德激情、意願或態度。他們認為,道德判斷是用勸說、命令或感染聽者的手段,使他領會說話者的感情,或完成某種行動,所以它在邏輯意義上是假判斷,不具有認識意義,不能用事實來檢驗。感情主義者強調,倫理學只是表達感情的特殊領域,而不是科學。它與科學的區別就在於“倫理學的基本材料是情感與情緒,而不是知覺”。感情主義者還進而否認道德的客觀標準,認為任何道德選擇或決定,只要表達一定的激情,就是正當的;任何道德信念都同樣是合理的,甚至連政治信仰也是個人的私事,不應以任何方式強加於人。感情主義反映了西方某些自由主義知識分子對西方社會中通行道德的不滿以及企圖迴避現實生活矛盾的情緒。
語言分析學派 20世紀40~50年代,語言分析學派逐漸取代感情主義,成為新實證主義倫理學的主流。倫理學中的語言分析學派又被稱為語言倫理學,其代表人物有:P.諾維爾-斯密特、S.托爾明、P.M.黑爾、H.艾肯、P.愛德華茲等。語言分析學派與感情主義一樣,也把分析道德語言看作是倫理學的基本任務,但它所關注的主要是道德語言的“日常”語句的用法。語言分析學者企圖從分析日常道德語言入手,揭示道德語言本身的特點,以克服感情主義嚴重脫離現實生活的現象,解決道德意識與道德哲學分離的問題,該派的代表人物認為,道德判斷不只表達情感,更重要的是表達所採取的決定等。如:諾維爾-斯密特指出道德判斷的主要職能是表達自己偏重於某種行動方式或自己對某一客體的態度。因此,道德概念或判斷不只是感情的符號,而且是應當做什麼和不應當做什麼的命令。所謂“命令”就是專門用來肯定行為方式的語言。在他們看來,道德判斷雖然不具有真理意義,然而是可以證實的。語言分析學派不同於感情主義的一個重要特徵,在於它不只分析某些單個道德判斷的意義,還注重整個道德語言的邏輯。它論證道德合理性的途徑是:只要道德判斷在特定文化環境中符合公認的傳統習俗和規範,就是可被證實的、合理的,並認為日常的個別的道德命令可以用一般的、具有普通性質的原則來論證。但是,在語言分析學派那裡,普遍性的原則只是提出道德要求的邏輯規則,並不包含任何實際的道德內容,而且所有通常被公認為合乎道德的東西,都被看作是道德的、合理的。可見,語言分析學派仍帶有明顯的相對主義和形式主義傾向,它並沒能克服感情主義脫離生活的缺陷。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在討論黑爾提出的關於道德合理的根據問題時,P.福特、G.沃爾諾克、W.弗蘭肯納等人轉向對道德作內容上的分析,他們試圖克服價值與事實分離的傾向,強調道德判斷的根據應當到人們的實際需要和利益中去尋找。但他們又認為,道德判斷和道德價值只反映個人的利益和欲望,並無客觀根據。他們的觀點在西方有時被稱為“新自然主義”。
新實證主義倫理學在道德語言的規範化方面有一定貢獻。然而它又具有形式主義、非理性主義、相對主義和中立主義的傾向,因此,在其形成和演變過程中不斷受到攻擊和批判。
參考書目
C.Stevenson,Ethics,and Language,New Haven,1960.
R.Hare,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