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案例精析與理解適用》以案例為核心,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以41個案例為視角,對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進行了解讀。書中對21個曾發表在《刑事審判參考》的案例予以舊案新解,又對20個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新案例進行了詳細解讀。第二部分匯總了刑事訴訟中涉及的常用重要法律、司法解釋、規則,並在修改後刑訴法的相關條文下提供了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連結,以便查詢。
編輯推薦
《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案例精析與理解適用》編輯推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主編,唯一一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編寫的,適用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案例解析書,書中對21個曾發表在《刑事審判參考》的案例予以舊案新解,又對20個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新案例進行詳細解讀。
作者簡介
黃爾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周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第一庭庭長。
冉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第一庭審判員。
目錄
一、案例
(一)管轄
1.以傳真方式進行契約詐欺的案件管轄——藍海詐欺案
2.被告人因不同案件同時接受兩個法院審判的,應當根據管轄原則確定由一個法院併案審理——孫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二)迴避
3.法院應依法保障未到庭刑事被害人的申請迴避權——金寶月故意傷害案
(三)辯護與代理
4.一審庭審後、案件審結前才委託辯護人參與訴訟的,應當準許;並非所有存在程式問題的案件都需要發回重審——謝積明搶劫案
(四)證據
5.被害人陳述的被盜財物與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如何認定——姜青松盜竊案
6.對推卸責任型翻供如何進行審查判斷——卞修柱搶劫案
7.誘惑偵查案件如何處理——吳晴蘭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8.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定——張建國販賣毒品案
9.關於瑕疵證據的採信與排除——王維喜強姦案
10.法庭獲取的新證據未經庭審質證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王雪玲故意傷害案
11.對“證據不足”的理解——王某故意殺人案
12.關鍵證據存在疑點,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案件,應當宣告無罪——晏朋榮故意殺人、搶劫案
13.發回重審後未重新舉證、質證的證據如何認定?——何鄧平搶劫案
14.推定規則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嚴靜收購贓物案
(五)強制措施
15.對危險駕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適用逮捕;危險駕駛罪的判決文書刑期起止日期的表述——孟令悟危險駕駛案
(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6.法院對先到案的共同犯罪人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生效後,被害方對後到案的共同犯罪人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如何處理——劉志華故意傷害案
(七)一審程式
17.修改後《刑訴法》證人強制出庭制度的理解與適用——蒙占柱強姦案
18.審理共同犯罪案件後到案被告人時,對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書所採信的證據如何質證——何永國搶劫案
19.法院變更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應遵循相應程式——張某尋釁滋事案
(八)自訴案件審理
20.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能否由人民法院直接作為自訴案件受理——陳金權故意殺人案
21.開庭審理後發現檢察機關起訴案件系自訴案件的,如何處理——那某侵占案
22.能否因庭前審查被告人的證據而駁回自訴人的起訴——羅某重婚案
(九)抗訴
23.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口頭抗訴、在法定期限後提出書面抗訴的是否有效——楊慶龍強姦、搶劫案
24.抗訴期限屆滿後,上一級檢察院能否在支持抗訴時增加抗訴對象——孫超等搶劫、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25.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在支持抗訴時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新抗訴理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異議,經查屬實的,應予支持——徐浩尋釁滋事、盜竊案
26.二審法院能否採納出庭支持抗訴的檢察人員超出抗訴書範圍提出的抗訴意見——李林故意殺人案
(十)二審程式
27.被判處死緩,抗訴期間又故意犯新罪的,應當將案件發回重審——程學武、陶錦華故意殺人案
28.一審宣告無罪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並提供對定罪有重大影響新證據的,二審不得直接改判有罪——邱垂江強姦案
29.二審宣告無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蘇豫魯挪用公款案
30.對因事實不清、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則上不得再次發回重審——陳某強姦案
31.若無抗訴,因程式違法被發回重審的,不可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王鑫、劉通等強姦、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搶劫案
32.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發現漏罪被判決後,仍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需要高級法院重新核准——范昌平搶劫、盜竊案
(十一)審判監督程式
33.在判決生效後發現還有遺漏的被害人,人民法院是否啟動審判監督程式予以糾正——梁洪等故意傷害案
(十二)執行
34.被告人在被執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夥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實的,應如何處理——苗振經搶劫案
35.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及患尿毒症晚期的被告人的量刑及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陳家玲、賴正安、張國峰、史富貴販賣、運輸毒品案
36.緩刑判決尚未生效期間發現被告人還有其他漏罪的,程式上如何處理——劉曉銳故意傷害案
37.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將新罪與原判之罪數罪併罰——孔某強姦、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枝案
(十三)特別程式
38.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中一名法定代理人未參與訴訟,尚未達到影響公正審判的程度,無鬚髮回重審——張某故意傷害案
39.試就“繼續追繳”涉案財物執行問題的探討——許俊偉、張建英契約詐欺案
40.被告人在審理期間死亡的,刑事責任、違法所得、民事責任應如何處理——秦學榮搶劫、流氓、詐欺、侵占案
(十四)其他
41.前判決遺漏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並罰,後判決可以直接並罰——謝毅販賣毒品案
二、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2年12月20日法釋(2012]2l號)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2012年11月22日高檢發釋字[2012]2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