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文華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辦的專業舞台藝術政府獎。第二條 文華獎評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弘揚主鏇律,提倡多樣化;堅持導向性、權威性、公正性的原則。通過評獎,促進藝術表演團體出好戲出人才,推動藝術創作和演出的繁榮與發展。
第三條 每兩年舉行一屆文華獎評獎。
第二章 獎項設定和總量
第四條 文華獎的評獎對象是整台的大型劇目,包括新創、改編、移植的戲曲、話劇、歌劇、舞劇、兒童劇及有整體構思、非組團組台的大型歌舞、樂舞、雜技、曲藝、木偶、皮影劇目等。第五條 文華獎設文華大獎、文華新劇目獎和單項獎。
單項獎包括文華劇作獎、文華導演獎、文華編導獎、文華音樂創作獎、文華舞台美術獎和文華表演獎。
第六條 文華大獎獎予最突出的優秀劇目。
第七條 每屆獲獎劇目總量不超過35個,其中獲文華大獎的劇目不超過6個。
第八條 單項獎從獲獎劇目中評選。每屆數量不超過60個。
第九條 每屆評獎各藝術門類的獎項額度,由文華獎評獎委員會確定。文華大獎可以空缺。
第三章 參評條件和申報內容
第十條 文華獎參評劇目,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各專業藝術表演團體(包括民間職業劇團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劇團)創作演出的新劇目;
(二)首演日在參評之日前5年之內;
(三)正式公演50場以上(大型歌劇、崑曲演出場次在20場以上);
(四)歌舞、樂舞、雜技、曲藝、木偶、皮影劇目新創作成分須占全劇目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條 地方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推薦申報;解放軍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推薦申報;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與單位所屬藝術團體的參評劇目,由其主管部門推薦申報;文化部直屬藝術團體參評劇目直接向文化部申報。
第十二條 曾參加評獎但未獲獎的劇目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仍可繼續申報參加評獎。已獲文華新劇目獎的劇目,在獲獎後5年之內有重大修改、在質量上有顯著提高的,可申報參加文華大獎的評獎。
第十三條 申報參評劇目應填寫《文化部文華獎參評申報表》(《申報表》樣本附後〔略〕),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戲劇、歌劇劇本,舞劇、歌舞、樂舞、雜技、曲藝、木偶、皮影劇目整體框架或構思台本;
(二)演出節目單;
(三)雷射視盤或錄像帶;
(四)劇照;
(五)主要創作演出人員簡介;
(六)演出場次證明。
第四章 評獎機構
第十四條 文化部設文華獎評獎委員會。評獎委員會由文化部有關部門領導和藝術界專家組成。其成員由文化部聘任。第十五條 文華獎評獎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委員若干人。評獎委員會內按照藝術門類分設評獎組。
第十六條 文華獎評獎委員會專家委員,從文化部文學藝術專家委員會成員中產生。文化部建立隨機抽取制度,每一屆專家評審由不同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評審實行迴避制度。如評審或評審的直系親屬的作品參評,該評審不得參加該屆的評獎工作。
第十八條 評獎委員會下設評獎辦公室,負責評獎的組織和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文化部藝術司。
第五章 評獎程式
第十九條 評獎辦公室按照參評條件對申報的劇目進行初選,提出初選名單。初選名單應不少於獲獎劇目獎額的1.3倍。第二十條 評審審看初選提名劇目的錄像,並對參評劇目撰寫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各評獎組根據本藝術門類的獎項額度,以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劇目。在獲獎劇目中評選出文華大獎,其餘獲獎劇目為文華新劇目獎。
第二十二條 各評獎組對獲獎劇目撰寫出獲獎評語。
第二十三條 在已獲得文華大獎和文華新劇目獎的劇目中評選出各種單項獎。
第二十四條 投票時實到評審不低於應到評審的四分之三。計票時以到會評審實有人數為準,不得代投。
第二十五條 在獎項額度內,票數過半者方可獲獎。如最後一個名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劇目或單項得票相等,則須重新投票;如重投後票數仍然相等,則同時無效。
第二十六條 獲獎排名一般按照藝術門類分別排序。同一藝術門類內以得票多少為序。
第二十七條 在評獎過程中,如遇有爭議,由評獎委員會主任主持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由主任會議以簡單多數做出裁定。主任會議由評獎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八條 評獎組對獲獎劇目的評語實行公開發布制度,以利於社會對文華獎評獎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評選結果報文化部審核批准後生效。
第六章 獎 勵
第三十條 對獲獎的藝術團體和藝術工作者,均頒發獎狀(證書)、獎牌和獎金。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評審會成員和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評獎規定和有關紀律,防止不公平競爭,杜絕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違反規定或有徇私舞弊行為的評審和工作人員,對評審撤消其評審資格,對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於有違法行為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第三十二條 參評單位和個人有行賄、送禮等行為,或填報參評資料弄虛作假的,取消劇目和個人的參評資格,對已獲得的獎項予以撤銷,追繳獲獎證書、獎牌、獎金等,並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 每一屆文華獎評獎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頒發的《文化部文華獎評獎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