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與質

文與質 文學藝術辯證規律的一個術語。主要指文學作品的內容和形式的關係,同時也具有文華和質樸的含義。這一對概念最早是在孔子的《論語·雍也》中出現的:“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後君子。”但這裡講的文質關係是指人的內在思想品質與外在的禮節學問之間的關係。後來,這種關係被引申到文學創作的領域中,用來比喻文學作品的內容與形式的關係,質必須以一定的文表現出來,而文又必然反映出一定的質。也就是說,內容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體現,而形式又總是反映一定的內容。尚質輕文,或尚文輕質,都是片面的。劉勰在《文心雕龍·情采》中提出了“文附質”、“質持文”、文質並茂、互為依存的觀點,並認為布文和質巾,“質”占主導地位,“文”充分表現“質”,強調在創作過程中要克服“力文造情”的形式主義傾向,堅持“為情造文”的創作原則。這在今天仍有著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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