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制定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

基本信息

職責調整

(一)整合劃入原文山州人事局、原文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二)將出境就業管理、境外職業介紹機構資質認定的初審和上報職責劃給文山州商務局承擔。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四)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五)加強統籌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七)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

(八)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

(三)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城鄉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管理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障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深化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津貼、補貼政策;擬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制定和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和監督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認真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相關案件。

(十二)負責組織實施引進外國智力和出國(境)培訓計畫。

(十三)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文書檔案、信息、政務公開、綜治、保密工作;承擔局機關綜合協調、政務運轉、督促檢查、服務保障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匯總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礎能力建設的項目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管理州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事業經費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承擔機關財務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 負責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資格審核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部門年鑑的編纂工作;牽頭承辦州人民政府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州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工作事項。

(四)工資福利科。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地方性津貼、補貼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承擔全州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州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州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變動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州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核、審批工作。

(五)公務員考試錄用與培訓教育科。負責全州行政機關(參照管理單位,下同)公務員各類錄用考試、資格考試和培訓教育的綜合管理與指導工作;負責全州行政機關公務員年度招考錄用計畫工作;負責全州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州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各類培訓工作,協調組織地區和對口培訓項目的實施;指導和組織實施全州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和作風建設等工作。

(六)公務員職位管理與考核獎勵監督科。負責全州行政機關(參照管理單位,下同)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工作;負責州直行政機關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的審核工作;負責州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年度進人計畫、流動管理及掛職鍛鍊工作;監督管理全州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懲戒和辭職辭退工作;承擔全州行政機關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承辦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獎勵管理工作;管理州直行政機關公務員科級及以下公務員的人事檔案。

(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負責全州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指導、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全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政策計畫和公開招聘計畫;負責州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工勤人員的年度進人計畫和流動管理工作;負責州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和日常聘用管理工作;負責州屬機關事業單位技師(技術工二級)的聘審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綜合管理全州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負責全州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培養和管理工作;負責選拔、推薦和管理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其他優秀專業技術人才;負責深化職稱改革和評審工作;承擔全州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州外國專家局交辦工作職責。

(九)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科。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安置計畫;承擔州直和省駐文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調家屬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及教育培訓、就業指導工作;指導縣級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各縣做好企業軍轉幹部思想教育和信訪工作;負責全州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資料庫建設;承擔州軍隊轉業幹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承擔州解決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十)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負責全州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 組織實施就業與失業管理政策;負責完善失業預警制度和較大規模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制度;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實施失業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負責人力資源服務中介機構的審批、管理工作;牽頭擬訂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完善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援助制度;牽頭完善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相關制度;承擔州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農民工有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擔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州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十一)職業能力建設科。負責組織實施全州職業技能發展規劃;承擔全州職業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工作;負責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工作;負責職業培訓機構和技能鑑定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承擔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以及各類技能競賽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發證工作;承擔州職業技能鑑定中心職責;承擔州技工類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職責。

(十二)勞動關係科。指導和監督勞動關係政策法規在全州的貫徹落實;負責全州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工作;負責州直、省駐文單位勞動用工登記、聘用契約備案和集體勞動契約的審核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相關制度;負責全州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工作,發布本地區勞動工資指導線;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承辦省駐文、州屬企業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工時工作制度的審批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科。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指導和監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實施;負責州級參保職工正常退休審核發證工作;負責全州參保職工提前退休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和監督各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負責企業年金的審核和備案工作;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施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州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十四)醫療生育保險科。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州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負責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對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實施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

(十五)工傷保險科。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工傷保險政策;承擔工傷認定工作;對工傷經辦機構實施工傷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監督制度;監督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保障資金運營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縣級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查處相關案件;承擔州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十七) 信訪與調解仲裁管理科。承擔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承辦、轉辦各級各部門轉來的信訪件;牽頭處理機關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指導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承擔州級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全州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仲裁員的管理和培訓工作;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改組、改制方案的審核工作。

(十八)人事教育科。承擔全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教育培訓、表彰、獎勵工作;承辦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黨群、紀檢、監察、出國人員政審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其他事項

(一)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文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文山州教育局等部門擬定;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文山州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文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關於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文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文山州衛生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擬訂職業病防治的地方法規、政策和職業病防治規劃;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文山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法規,制定用人單位(煤礦除外,下同)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實施職業衛生相關標準;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責範圍的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職責範圍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文山州總工會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對外開展工作時,可以使用文山州外國專家局的名義和印章。

(四)原文山州人事局、原文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整體劃由文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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