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是文山的政府部門

職責調整

(一)整合劃入文山州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職責。

(二)將煤炭行業管理職責劃給文山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承擔。

(三)增加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監督檢查、檢測、評價、培訓、執法等監督管理職責。

(四)增加冶金、電力、建材、機械製造、輕工、製藥、菸草、食品加工、商貿等行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審查、備案、驗收及監督管理職責。

(五)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職責。

(六)加強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七)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監督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監管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監管信息。

(二)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指導協調和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三)負責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按分級、屬地管理原則,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備案及監督管理;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發放、備案及監督管理;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儲存、銷售和煤礦的安全許可審查、備案及監督管理。

(五)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六)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議。

(七)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州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安全生產、職業危害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檢查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負責安全生產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工作;參與重大以上事故和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審查、備案;組織協調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協調煤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其他突發事故(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九)負責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查、備案、驗收和監督管理。

(十)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提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建議;組織審核、評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礦井等級;參與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指導和監督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科技推廣套用、瓦斯治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指導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負責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工作。

(十二)負責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服務等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和指導安全生產評估、評價、技術諮詢等中介服務工作;負責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企業資格審查、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審批;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發放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州委、州人民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文山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機關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機關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負責組織起草重要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文電、信息、保密、檔案等有關事項督辦;負責組織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籌備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黨群、行政監察、扶貧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許可審批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協調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機關各科室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負責指導協調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政策法規和科技信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組織擬訂重大政策、中長期規劃、科技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廣套用工作;負責指導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行政執法監督、聽證、行政複議、應訴與國家賠償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本系統信息化支撐體系和裝備建設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和檢測、評價、技術服務等中介機構資質審核、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各類從業人員安全資格考核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有關專家組管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安全生產、職業衛生領域信訪和綜治維穩工作;發布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監管信息;組織相關宣傳報導和新聞發布活動;指導協調有關科室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三)非煤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持證情況,以及地下開採礦山領導下井帶班制度落實情況;負責企業安全生產準入、許可的審核、備案及監督管理;負責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備案、驗收及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負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定級,指導監督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督促企業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負責監督指導相關安全檢測檢驗、評估、評價等中介服務工作;負責查處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提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山(礦井)的建議;參與相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承擔州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冶金、電力、建材、機械製造、輕工、製藥、菸草、食品加工、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持證情況;負責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備案、驗收及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負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定級,指導監督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督促企業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負責監督指導相關安全檢測檢驗、評估、評價等中介服務工作;負責查處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提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議;參與相關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工作。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危險化學品、化工(含石油化工)、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持證情況;負責企業安全生產準入、許可的審核、備案和監督管理,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負責擬訂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核准和監督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網點的定點和銷售許可;負責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備案、驗收及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負責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定級,指導監督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督促企業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負責監督指導相關安全檢測檢驗、評估、評價等中介服務工作;負責查處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提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議;參與相關事故的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承擔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職業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情況;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安全準入、許可的審核、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查、備案、驗收及監督管理;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指導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工作;負責查處職業衛生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負責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培訓工作;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參與職業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七)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持證情況,以及煤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落實情況;依法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現場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提出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礦井的建議;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審核、備案;負責督促檢查企業足額提取使用生產安全費用、足額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負責審核、評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礦井等級;負責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煤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礦井瓦斯治理工作;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安全標準化建設和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煤礦開展礦井通風能力、勞動定員核定;監督檢查煤礦開展礦井瓦斯綜合治理項目的設計、審批以及竣工驗收工作;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建設、升級改造、聯網使用維護工作;參與煤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工作。

(八)事故調查監督管理科(文山州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局)。負責監督管理生產安全、職業危害事故查處和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組織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檢查事故查處及結案落實情況;負責監督指導一般事故的查處工作;負責查處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違法違規行為和行政處罰;負責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治理重大隱患並組織驗收、銷號;負責行政執法統計和分析工作,發布行政執法督查信息;協調指導各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參與各項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參與相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較大事故、職業危害的新聞發布、輿論引導等宣傳工作。

(九)安全生產協調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有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公路、水運、鐵路、民航、建築、消防、工業、農業、林業、水利、民爆、特種設備、旅遊、教育、郵政、電信、體育、文化、氣象等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擬訂全州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計畫和目標,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任務、控制指標並定期通報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州人民政府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協調州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聯繫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參與相關較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州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法規、規章、規程及標準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負責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倉儲、調配使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應急隊伍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審查和演練;負責地下開採非煤礦山的預防性監督檢查;負責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接報處置、應急值守工作;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預警信息;參與煤礦事故和其他突發事故(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其他事項

(一)關於職業衛生監管的職責分工。文山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起草職業衛生監管有關法規,制定用人單位(煤礦除外,下同)職業衛生監管相關規章;組織實施職業衛生相關標準;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責範圍的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職責範圍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培訓工作;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文山州衛生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擬訂職業病防治的地方法規、政策和職業病防治規劃;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文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勞動契約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文山州總工會依法參與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反映勞動者職業健康方面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文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擬訂煤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文山州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指導煤炭生產、技術改造。文山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不再保留文山州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

附則

(一)文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二)本規定由文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文山州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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