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士[聖經人物]

文士[聖經人物]

文士是與法利賽人相關的猶太教派。文士是研究摩西律法(妥拉)的專家。最初,這行業由祭司專任。

詞語解釋

詞典釋義

1.man of letters

百科詞典

the scribes, teachers of the law。

與法利賽人相關的猶太教派。 文士在聖經時代是男人,通常是祭司,他們的職業就是抄寫聖經,向人們傳受神的律法,他們常常專心於瑣碎的細節和忽視律法的精神,因而受到人們的忽視。他們極專心於自己的工作,只要有微小的差錯,他們就會將羊皮紙放到一邊並重新開始抄寫。在基督時代,文士與法利賽人一同工作,研究律法、摩西五書,作注釋。耶穌批評他們過於自傲,舉止不切實際,忽視並無情地對待在精神事務上受他們指導的人們。"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正當人前,把天國的門關了,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不容他們進去"(馬太福音23:13)。

網路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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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cribes 文士(scribes),法利賽人(Pharisees),撒都該人(Sadducees)的由來

2. scribe pencil 鉛筆...scribe 文士...chalk line 粉筆線

3. van si 兵士(binh si): 兵士...文士(van si): 文人...敎師(giao su): 教授

4. scriba 智慧的人(sapiens)在那裡?文士(scriba)在那裡?這世上的辯士(conquisitor huius saeculi)在那裡(參見《哥林多前書》1)。

聖經記載

文士(SCRIBES)(希臘:grammateis, nomikoi 〔意即律法師〕及 nomodidaskaloi 〔意即教法師〕)

文士是研究摩西律法(妥拉)的專家。最初,這行業由祭司專任,以斯拉便兼任祭司和文士(尼八9) ,可見兩者並未分工。文士的首要任務,就是專心研讀〔摩西律法〕(傳道經卅八24) ,他們的興起,可能是在猶太人被擄後。從代上二55看來,他們組成家族或者工會;在便西拉(Ben-Sira,主前第二世紀初) 之時,他們尚未成為政治上的一個黨派,但在安提阿古伊皮法尼(Antiochus Epiphanes)的苛政下, 遂演變為政黨。在羅馬帝國後期,羅馬有文士出現,而在主後第五及第六世紀,巴比倫地也有文士。有關個別文士的詳細資訊,是直到主後70年左右才見到的。文士的影響力,主要集中在猶太地,這情形持續到主後70年,但在加利利(路五17) 以及僑居外地的猶太社?中,也可見到文士存在。

文士始創會堂的崇拜。部分文士為公會成員(太十六21,廿六3) 。在主後70年之後,文士的地位更形重要,他們把口頭相傳的律法用文字記錄下來,又忠心地把希伯來經書留傳給下代。文士期待學生尊敬他們過於尊敬自己的父母(Aboth 4. 12) 。  文士的職責有三:

1. 保存律法。文士專職研究律法和捍衛律法,特別是在祭司腐敗的希臘時期。他們致力在日常生活中套用摩西律法,產生了許多不成文的法律判決;他們加以傳授,更聲稱這些口傳律法比成文律法更為重要(可七5起)。他們的作為,很容易把宗教變成徒有外表的形式主義。

2. 傳授律法。文士招聚學生,教授律法,並且要求學生全部記下,再一字不易地傳授他人。他們在聖殿里講學(路二46;約十八20) ,按理應為義務性質(正如拉比撒督 [Zadok]、希列 [Hillel] 等人的做法),但實際上可能受薪(太十10;林前九3-18:保羅論及自己的權利),甚至利用自己的崇高地位謀利(可十二40;路廿47) 。

3. 文士統稱「律法師」及「教法師」,因為他們在公會中任審判官,獲賦予執行律法之權(參:太廿二35;可十四43、53;路廿二66;徒四5;約瑟夫 [Josephus], Ant. 18. 16-17) 。「律法師」跟「文士」同義,故此這兩個詞在新約中不會連在一起。文士在公會的職分並無薪酬,假如他們家無恆產,就必須另闢謀生途徑。

要追溯文士黨派的起源,可參考舊約的次經和偽經。另外,以斯拉記、尼希米記、但以理書、歷代志上下,以及以斯帖記,均顯示這個運動初期的一些情況。至於約瑟夫及新約所講的文士,則是已經發展到較後期的情況了。約翰福音完全沒有提到文士。文士主要屬法利賽人一黨,但以群體來說,二者是不相同的。他們對復活這個問題,跟保羅立場相同,而有別於撒都該人(徒廿三9) 。他們跟基督耶穌有衝突,主要因為他以權柄教訓人(太七28-29),並且唾棄他們所鼓勵的形式主義。他們迫害彼得和約翰(徒四5),也有分導致司提反殉道(徒六12)。不過,雖然大部分文士都反對基督(太廿一15),但也有相信他的文士(太八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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