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
根據《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辦產發〔2010〕19號)和《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辦產發〔2006〕5號)的有關規定,文化部將第四批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和第五批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申報命名工作列為今年的文化產業重點工作。為開展好該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申報要求
1.各地按照《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的申報條件和程式,向文化部提出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命名申請,並提交《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申請報告》,同時填寫《第四批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申報表》(附屬檔案1)。
2.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限報1個國家級候選園區。各地要結合本地文化產業發展的實際,認真分析研究、綜合審視評估本地文化產業園區的發展水平,經過初審,篩選出候選園區。如認為當地文化產業園區尚未達到國家級園區水平,也可不組織參加此次申報。
3.根據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新階段、新情況、新特點、新內容和新要求,各地在本次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國家級園區)申報工作中要注重以下原則:
(1)突出領先性和集聚性。優先支持在文化產業領域處於國內領先水平、集聚程度高、綜合效益好的園區申報。
(2)突出創新能力和品牌建設。所申報的國家級園區,應具有很強的創新能力,在生產和提供民族優秀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能力,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自主品牌的建設上成績突出。
(3)突出文化與科技融合發展。優先支持數字內容、網路文化、動漫遊戲、創意設計、高新技術服務、傳統文化產業技術升級等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的園區申報。
(4)突出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優先支持合理利用特色文化資源,有效推動我國文化產業走特色化與差異化之路的園區申報。
二、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要求
1.本次申報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文化企業,除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1)註冊成立並正常經營2年以上;(2)持續健康發展,最近2年連續盈利;(3)守法經營,近2年以來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
2.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對申報企業進行嚴格初審,篩選出具有發展特色和發展前景的候選企業,並認真填寫《第五批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申報表》(附屬檔案2)。同時還應提交以下材料:(1)《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各項材料;(2)企業在行業內地位及內容創新、技術創新能力;(3)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表。
3.各地要從當地文化產業發展實際出發,綜合考慮本地區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的規劃布局和功能定位,嚴格控制申報數量,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限報3家,條件不成熟的可以不參加此次申報。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