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義
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中,明確將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劃分為兩大類,一是各種“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遊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築術及其他藝術、傳統形式的傳播和信息等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二是文化空間。在該條例中,“文化空間”被指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形態。
條例的宗旨為:“宣布的目的在於獎勵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優秀代表作品。這一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文化場所或民間和傳統表現形式)將被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會議正式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它總結並概括了此前有關傳統民間創作和口頭與非物質遺產的研究成果,並對“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做了新的分類,這便是目前在各國廣泛使用的五大類分類方法:一是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二是表演藝術;三是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四是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五是傳統手工藝。
該公約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概括了以上五個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和文化場所。”
現象
在這裡,雖然“文化空間”作為一種特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現象,並沒有出現在上面列出的五大類分類內容中,但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第一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19種名錄中便有5種屬於“文化空間”的現象,2003年和2005年公布的第二、三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也有屬於文化空間的項目,這表明“文化空間”在這裡占有十分醒目、突出的地位。
2005年,我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之附屬檔案《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3條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界定中明確列舉了除與聯合國公約中五大類外的第六類即“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把“文化空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基本類別,並定義為“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3]
[1] 中國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工程普查手冊[S].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第218頁
[2]郭玉成.《中國武術傳播論》.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第224頁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