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因為有些商品受貨源變化,尤其是運輸工具的限制,契約中若規定一個固定的交貨數量,將給賣方履行契約帶來困難。因此,為了順利履行契約,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的做法,對於那些數量難以嚴格限定的商品,在規定的機動幅度內可以有數量的增加和減少,對此均不構成違約。
方法
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契約中明確具體地固定數量的機動幅度。這種做法一般僅適用於礦產品、煤炭、糧食、化肥等大宗商品交易。
2.在交易數量前加上“約”字。由於各國和各行業對“約”的解釋不一樣,難免引起了爭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契約中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根據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0條a款的規定,“約”或“大約”用於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或單價時,應解釋為允許有關的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3.契約中未明確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在這種情況下,買方交貨的數量原則上應與契約規定的數量完全一致。但在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0條b款的規定,在信用證未以包裝單位件或貨物自身件數的方式規定貨物數量時,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只要總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據此,以信用證支付方式進行散裝貨物的買賣,交貨的數量可有5%的機動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