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來源

數據來源,指的是所得到的數據的來源。

按現行會計制度,對於賒銷商品代墊的運雜費、應收的貨款和應收的增值稅都反映在“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科目中,並且這兩個科目均不按代墊的運雜費、應收貨款和應收增值稅開設明細帳戶。在逐筆結清或一次性收回全部應收帳款的情況下,雖然可以根據原賒銷業務的原始憑證加以判斷,但工作量較大;在未逐筆結清或只收回部分應收帳款的情況下,收回的有多少是代墊的運雜費、應收貨款或應收增值稅,在對方付款憑證或我方收款憑證中都不一定有所記帳或說明,但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卻必須加以判別分攤。

因為,收回的代墊運雜費應反映在“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收回的應收貨款應反映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的現金”項目中,收回的應收增值稅應反映在“收到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退回的增值稅款”項目中。與賒購商品對應的應付帳款、應付票據也存在同樣的問題,在填制現金流量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支付的增值稅款”和“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時同樣需要加以判別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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