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內容產業

數字內容產業

數字內容產業是信息技術與文化創意高度融合的產業形式,涵蓋數字遊戲、互動娛樂、影視動漫、立體影像、數字學習、數字出版、數字典藏、數字表演、網路服務、內容軟體等等,為三網融合、雲計算、無線網路等新興技術和產業提供內容支撐。

概念

數字內容產業也稱內容產業、信息內容產業、創意產業。最早正式提出“內容產業”概念的是在1995年西方七國信息會議,1996年歐盟《信息社會2000計畫》進一步明確其內涵,包括製造、開發、包裝和銷售信息產品及其服務的行業。我國“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鼓勵數字內容產業發展,積極發展信息服務業。

運用信息技術進行數位化並加以整合運用,向用戶提供數位化的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信息產品與服務的新興產業類型。如,手機電視。

分類

以內容特徵作為分類依據,可將數字內容產業分為數字傳媒、數字娛樂、數字學習、數字出版和面向專業套用導向五大類。

歐洲《信息社會2000計畫》指出,信息內容產業包括媒體印刷品(書報、雜誌)、電子出版物(資料庫、電子音像、光碟、遊戲軟體)和音像傳播(影視、錄像、廣播)。各國和地區對內容產業的界定和具體領域分類基本相同,但也各具特色;如我國台灣把數字內容產業分為8類,包括數字影音套用、電腦動畫、數字遊戲、行動套用服務、數字學習、數字出版典藏、內容軟體、網路服務和數字藝術產業。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把內容產業也稱為創意產業,根據北美NAICS產業分類,創意產業包括傳媒和信息產業、純藝術產業、專業設計服務業、商業性質文藝和體育產業四大類,17個明細分類。

愛爾蘭國家政策顧問委員會認同的內容產業的主流涉及大量信息管理和傳遞的重要產業,如金融服務和保健,同時也包括傳統的內容產業(娛樂、教育和出版);韓國的839信息內容產業戰略中,“9”是指內容產業的9個領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是包括智慧型機器人。

構成要素

首先,它是在傳統的媒體印刷品、電子出版物和音像傳播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大致相當於我國的文化產業和信息資源開發產業;

第二,內容產業的核心競爭力來源於創意;

第三,網路通路是內容產業的傳播模式,是價值鏈的重要構成部件;

第四,產業基礎比較好。

產業基地

數字內容創意產業基地應該是集物業、技術、商務、資本為一體的服務體系,具備孵化、研發、培訓、策劃、創作、製作、後期、測評、發行、出版、推廣、設備、服務、會議、廣告、傳媒、衍生品設計及其產業化等一系列功能,是培育和扶持處於創業期和成長期企業的服務機構和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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