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電視台站管理規程

為加強教育電視台站的管理,促進衛星電視教育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了《教育電視台站管理規程》

簡介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文 號:教電[1997]4號

發布日期:1997-7-14

執行日期:1997-7-1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定與審批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四章 節目管理

第五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附則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的教育電視台站包括教育電視台、教育電視收轉台、衛星地面接收站。

教育電視台是由教育行政部門開辦的專業電視台。

教育電視收轉台是由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專門接收並轉播國內教育電視台節目、不自製節目的機構。

衛星地面接收站是由教育、教學單位設立,接收國內衛星電視教育節目的設施。

第三條 教育電視台必須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為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教育電視台站是衛星電視教育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其列入當地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教育電視台和教育電視收轉台在同級政府領導下,由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並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行業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 境外機構和個人,不得在我國境內以任何形式設立或參與設立、經營教育電視台。

第二章 設定與審批

第七條 地(市)以上(含)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建立教育電視台。

縣設有線電視教育頻道,由廣播電視部門在有線電視中留有一個單獨頻道完整轉播中國教育電視台的節目。已有的縣級教育電視台可以與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合併,開辦教育節目頻道。

教育電視台、教育電視收轉台以及學校和教學單位可建立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建立衛星地面接收站由設定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縣以上(含)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第八條 設立教育電視台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全國廣播電視覆蓋網的總體規劃和教育的總體布局,有頻率資源。

(二)有必需的基本建設投資及穩定的事業費來源。

省級教育電視台建設投資不少於1500萬元,若依託原有教育機構建立,新增投資不少於800萬元;年事業經費預算不少於150萬元。

地(市)級教育電視台建設投資不少於600萬元,若依託原有教育機構建立,新增投資不少於300萬元;年事業經費預算不少於80萬元。

(三)有必要數量的管理與專業人員。

省級教育電視台專、兼職人員不少於60人,地(市)級教育電視台專、兼職人員不少於30人。

(四)有符合技術標準和配備要求的設備。

(五)有固定的節目製作、播出等技術設施與場所。

(六)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廣播電影電視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教育電視台、教育電視收轉台的使用頻道納入廣播電視頻道的總體規劃,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指配頻道,核定台址,並頒發頻率執照;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審批台址並頒發電台執照。

第十條 教育電視台建成並經測試合格可進行試播,試播期不得少於三個月。試播期滿後報經國家教委和廣播電影電視部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播出。

第十一條 教育電視台的節目須納入當地有線電視網,以專門頻道轉播,各地政府應為其統籌安排。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十二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開辦的教育電視台負責組織、製作教育、教學節目與教育新聞節目,通過衛星傳輸系統向全國傳送。

第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開辦的教育電視台,負責轉播中國教育電視台教育新聞等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必須轉播的節目和當地需要的衛星電視教育節目;組織、製作、播出地方教育、教學節目及地方教育新聞節目。

教育電視收轉台(或教育節目頻道)負責轉播中國教育電視台教育新聞等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必須轉播的節目和當地需要的衛星電視教育節目,以及上級教育電視台節目;可根據當地教育的實際需要,對上述節目進行選擇、組合和編排,按照教育對象合理安排時間播出;不自製節目。

衛星地面接收站負責接收國內衛星電視教育節目,並可根據需要進行復錄,為學校和教學放像點提供教學服務。

第十四條 按照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要求,教育電視台應充分利用各種影視資源為各級各類教育與教學服務,提高教育質量和教學效果。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選擇播放(或節選)有關的電影、電視片和組織製作文藝專題節目。

(一)與學科、專業教學內容相關的輔助教學;

(二)對青少年進行革命傳統、愛國主義、思想品德、行為規範教育,以及美學藝術教育;

(三)組織“兒童節”、“教師節”及其它大型青少年活動等。

第十五條 教育電視台可依據《廣告法》並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登記後,從事廣告經營業務。

第十六條 中國教育電視台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教育電視新聞記者站。設立記者站須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教委審核同意,報當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准。記者站可附設在省教育電視台或其他職能部門,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第四章 節目管理

第十七條 教育電視台播出的節目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循國家有關電視節目的審查標準與要求。除轉播上級教育電視台的節目外,凡自製、外購、交換、資料節目,都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後方可播出。

播出由國外引進的教學資料片、外語片,須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教育電視台嚴禁播放有害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節目,不得播出與教學內容無關的電影、電視片。

各教育電視台站嚴禁接收、復錄、轉播境外衛星電視節目。

第十八條 教育電視台欄目設定與播出節目要以教學節目為主體,每周播出的教學節目時數一般不少於播出節目總時數的60%。

第十九條 教育電視台、教育電視收轉台要嚴格遵守《著作權法》;在收轉其它教育電視台節目時必須保留或標出所收錄台的台標,不得以本台的名義播出。

第二十條 教育電視台播出的廣告節目,要遵循《廣告法》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教育電視台應使用規範的語言、文字。節目主持人應使用國語主持節目(少數民族地區教育電視台可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二條 教育電視台播出的教育新聞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以正面宣傳為主,報導教育領域和與教育有關的事件與內容。教育新聞節目要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不得搞有償新聞。

第二十三條 教育電視台播出的節目,除在本台播出節目預告外,還應通過報刊提前一周預告,並按預告準時播出,不得隨意更改。必須更改的節目,至少提前1小時反覆預告。教育電視台要對所辦欄目和節目應做經常性的收視調查。

第五章 機構與人員

第二十四條 教育電視台、教育電視收轉台是教育行政部門的直屬事業單位,其機構與人員由當地政府列入事業編制。

第二十五條 教育電視台、教育電視收轉台實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的台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和相關業務部門。

第二十六條 教育電視台要建立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專業隊伍。其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較高的政治素質與業務能力,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屬守職業道德,並要有計畫安排專業培訓,建立考核評定製度,引入競爭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教育電視台站的業務人員,可根據當地的實際,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七條 教育電視台站的業務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

第二十八條 教育電視台站工作人員的勞動保護待遇,可參照當地廣播電視台站的有關標準,並經勞動部門核定後執行。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教育電視台站的建設投資與日常經費要納入當地的財政預算。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逐年增加對教育電視台站的經費投入。

第三十條 各教育電視台站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執行情況。教育電視台屬於重點安全保衛單位,必須有嚴格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三十一條 教育電視台、教育電視收轉台其台名、呼號、頻率、台址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侵犯;對其上述參數不得更改,凡需更改的,應辦理報批手續;不得出租頻道和播出時段。

第三十二條 教育電視台、教育電視收轉台年檢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共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程的單位,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區別情況處理,可責令其檢查整頓、停止播出,對直接責任者視情節輕重,必要時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法律的交由法務部門處理。教育行政部門應將處理結果通報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凡違反第二章有關設定審批規定和需要給予撤銷處分的教育電視台,由國家教委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按有關規定檢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對已有的省以下教育電視台、教育電視收轉台要進行一次檢查評估,不具備條件的要予以撤銷或將教育電視台改為轉播台。今後不再批建縣級教育電視台或教育電視收轉台。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及教育電視收轉台、衛星地面接收站的設定標準。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教委1989年頒發的《地方教育電視台、站設定管理規定》(3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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