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教外司來[2001]223號
發布日期:2001-5-25
執行日期:2001-5-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直屬高等學校:
為適應外國留學生教育的發展,保證留學生教育質量,維護國家學歷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現決定改革外國留學生學歷證書的管理辦法,自2001年起執行。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國留學生高等學校本科、專科畢業證書由學校自行印製、頒發。畢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內容:
(一)畢業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
(二)學習起止年月;(三)專業;(四)層次(博士、碩士、本科、專科);(五)學制(年限)
(六)畢業生近期免冠正面照片並騎縫加蓋學校鋼印;(七)學校全名及印章,校(院)長簽名;(八)發證日期;(九)證書編號。
二、證書編號使用阿拉伯數字,統一規範為17位。
(一)證書編號按照以下順序編排:前5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國標代碼;第6位為辦學類型碼,對外國留學生統一編為“9";第7至10位為年份;第11至12位為培養層次代碼;第13至17位為學校對畢業證書編排的序號。
(二)培養層次代碼:博士研究生01;碩士研究生02;本科生05;專科06.三、學校自行印製的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樣本必須報我司備案。
四、不能自行印製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的學校,仍使用教育部印製的留學生畢業證書。
五、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仍使用教育部統一印製的證書。
六、我司委託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基金委”。聯繫地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60號;郵政號碼:100031;聯繫電話:略;傳真號碼:略;E-mail地址:略),負責教育部印製的外國留學生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發放和備案。
七、請申領教育部印製的外國留學生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學校逐項認真填寫《外國留學生畢業預報表》(附屬檔案一)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負責外國留學生工作的外事主管部門審核。有關學校至遲在留學生畢業前30天,將經審核後的上述《預報表》統一報基金委,以申領證書。
八、學校須在畢業證書(包括自行印製的證書)頒發後60天內,按規定的資料庫結構(附屬檔案二)及信息標準(附屬檔案三)用軟碟向基金委申報註冊,基金委匯總後報教育部審核、備案。從2001年起,未經註冊、審核、備案的畢業證書,國家不予承認。
九、自費生的畢業證書將按規定每份收取工本費20元人民幣(包括證書、封皮的製作費和郵寄費),此項費用由學校從學費收入中支付,不得向留學生另行收取。中國政府獎學金生的畢業證書仍免費提供。
以上請通知接受外國留學生的有關學校,並指導有關學校認真做好留學生畢業證書的印製和審核、頒發、申報註冊工作。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司聯繫。
教育部國際司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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