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在民辦三聯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建立安徽三聯學院的通知

教發函〔2008〕105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請批准民辦三聯職業技術學院升格為安徽三聯學院的函》(皖政秘〔2007〕123號)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民辦三聯職業技術學院基礎上建立安徽三聯學院,學校代碼為10959;同時,撤銷民辦三聯職業技術學院的建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安徽三聯學院章程》(見附屬檔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安徽三聯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到2012年達到75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定本科專業5個,即交通運輸(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方向)、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工程、日語、英語。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體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性人才,為安徽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安徽三聯學院章程
附屬檔案:

安徽三聯學院章程

為保障安徽三聯學院(簡稱學院)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堅持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行為,實現辦學目標,為國家和社會培養合格的高級專門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學校名稱、校址
第一條名稱:安徽三聯學院
第二條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合安路47號
第二章性質
第三條學院是由安徽三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投資舉辦的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章辦學宗旨
第四條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開展教學、科研與社會服務,推進教育創新,深化教育改革,最佳化學科結構,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四章辦學規模
第五條堅持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的原則,2008年開始招收本科生,至2012年在校生規模達7500人。
第五章辦學層次和教育形式
第六條學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適度兼顧高職教育。同時根據社會的需求,輔以相應學歷層次的成人教育。
第七條學制:本科四年。
第六章學科門類和專業設定
第八條根據安徽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近期在工學、人文學科等學科門類設定相關本科專業,並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需求的變化以及學院辦學條件和學科專業建設情況,調整和設定其他學科專業,努力建成一所以工為主,文、理、經、管等學科門類兼有的民辦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章董事會的組成、任期及職權
第九條學院設董事會。董事會由安徽三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依法委派的代表、院長、黨組織負責人、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教職工代表等九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條設董事長一人,根據具體情況,也可設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和作出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不同的表決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參加才能召開。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討論一般事項時,董事會組成人員的簡單多數同意即可通過。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訂學校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
(六)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學院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副院長、教務長、院長助理等院級領導及財務負責人;
(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基本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管理體制
第十七條學院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享有決策權。
第十八條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的聘任由董事會提出,報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十九條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學院簽署對外有關法律檔案。院長是學院行政最高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長對學院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常務副院長協助院長主持學院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學院根據有關規定設定二級機構、確定人員編制。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九章黨、團、工會組織
第二十一條學院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健全黨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加強黨的建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第二十二條學院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院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學院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中的黨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二十三條學院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在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共青團章程開展工作。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學生的各項工作,提高青年學生的思想政治覺悟。
第二十四條學院依法建立工會組織,切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章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與社會服務
第二十五條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加強教學管理,提高辦學質量,努力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六條學院遵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高等教育規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學院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的指導;接受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的督導專員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或由其委託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學院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評估。
第二十七條學院依法組織實施教學活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擬定教學計畫;選編、選用教材,並將設定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和專業的設定,教學、科研、技術開發的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評定教師職稱資格等學術事項。
第二十九條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工作。
第三十條學院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以及與國內外校際間的科學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章教職工
第三十一條學院依法聘任教職工,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嚴格考核,契約管理。
第三十二條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教職工工資、福利分配方案,並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在工作和生活條件方面對教師從優。
第三十三條學院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代表大會職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與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二章學生管理
第三十四條學院按照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的招生計畫和安徽省招生主管部門劃定的錄取分數線錄取新生,並按規定複查合格後予以電子註冊並取得相應的學籍。不得招收任何沒有學籍的學生。招生簡章和廣告須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學院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專職輔導員隊伍,負責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穩定和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條學院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建立貧困學生資助體系。
第三十七條學院鼓勵、支持並組織學生參加職業技能證書認證考試,指導學生進行實習實訓和創業實踐活動。
第三十八條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達到學士學位要求的,學院按照規定程式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學生畢業後,學院推薦就業崗位,畢業生可依據雙向選擇的原則,自主擇業。
第十三章經費來源、資產及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398,099,469.94元,其中淨資產總額367,340,542.25元,固定資產總額324,187,740.53元,舉辦者辦學投入273,298,935.38元,學院辦學積累94,041,607.07元,學院銀行貸款6,240,000.00元,其他負債24,518,927.49元。無國有資產參與。
第四十一條學院經費來源:舉辦者投資、辦學收入、政府補助、社會捐助等。舉辦者可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
第四十二條學院對舉辦者投資、國家補助、社會捐助等辦學投入的資產以及學院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在學院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資金。
第四十三條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執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統一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
第四十四條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院制訂,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院制訂,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學院依法對學費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進行管理和使用,學院收取的費用全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四十五條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建立監督組織,監督和檢查各部門財務執行情況,嚴格財務審計制度。
第十四章回報
第四十六條學院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實行非營利性辦學。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五章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七條學院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八條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四十九條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五十條學院自行終止事由:被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自行終止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由審批機關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妥善安置在校學生,處理善後事宜並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章章程修改程式及其他
第五十一條
(一)本章程可根據學院發展實際進行修改。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徵求意見,經董事會討論,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二)本章程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三)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完成登記程式之日起實施。
(四)本章程解釋權屬安徽三聯學院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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