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教學司〔2009〕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如下:
一、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實加強對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認真部署招生考試工作,科學合理制訂專業考試辦法、評判標準,確保試題(卷)安全,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加大專業考試過程的監督及結果公示力度,增強藝術類專業考試評判工作的客觀公正,進一步落實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重要環節、重要崗位的監督,確保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公平、規範、安全、有序。
二、美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考務管理辦法和評分參考按我部有關規定執行(教學廳[2008]15號)。進一步加強考試科目設定和組考的科學性和規範性,美術類專業考試科目為素描、色彩、速寫三門。考試人數較多的,素描、色彩科目一般採用圖片的試題模式,考試人數較少的,一般採用寫生的試題模式,試卷原則上採用4開紙作為統考用紙(各省份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做相應調整)。評卷工作特別是分檔和評分要認真執行有關標準,確保質量,為高校選拔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不得為追求完成計畫放寬評分尺度和分檔要求。
三、2010年各省(區、市)除美術類專業實行統一考試外,還應積極創造條件,力爭儘快實現音樂類等其他藝術類專業的省級統考。省級統考應在2010年春節前完成。
四、凡生源所在地省級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應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學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藝術類本科專業儘可能直接使用省級統考成績,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省級統考合格考生範圍內組織校考。省級統考未涉及到的專業,由學校組織校考。校考須在春節後進行,3月底前完成。
五、各有關高校藝術類招生專業,須嚴格按照我部審核公布的專業目錄執行。可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類專業,按《教育部關於公布普通高等學校可繼續按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招生的非藝術類本科專業名單的通知》(教高函〔2009〕25號)檔案執行,有關高校及專業可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網址:略)。上述檔案規定以外的其他所有非藝術類專業不得按照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考生。
六、省級招辦和招生學校要加強協調配合。各省級招辦應於2010年春節前完成本省(區、市)藝術類省級統考合格考生的信息匯總整理,並向招生學校提供包括省級統考合格考生名單、成績、位次及省級統考評判標準(不同等級樣本)等內容的信息網上查詢服務。省級招辦應提前向有關招生學校通知具體查詢辦法。符合在省級統考合格生源範圍內再行組織專業考試或自行組織省級統考未涉及的專業考試條件的招生學校,須將專業考試實施方案報考點所在省級招辦備案,並自覺接受考點所在省級招辦的指導和監督。對本校專業考試合格的考生,招生學校須將校考合格名單按《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考生信息備案資料庫結構》(見附屬檔案2)要求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七、嚴肅查處藝術類專業招生中各種違規行為。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及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處理。對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或校考中被認定為作弊、以及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材料取得資格的考生,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並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校學習的,由相關高校取消其學籍。對在組織專業考試中出現違反規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惡劣影響的高等學校,一經查實,將取消其組織專業考試的資格,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所屬各具有藝術類專業招生資格的普通高校。
一般也能帶有附屬檔案,如附屬檔案:**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發布機構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