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的意見

基本信息

(教育部 農業部 國土資源部教財[2003]6號2003年9月1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精神,切實加強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的主要任務
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要確立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服務,為深化農村教育改革與發展服務,為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的指導思想。要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科學性、實踐性和效益性相統一的原則。
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要培養學生熱愛勞動、尊重勞動的觀念和勞動技能,增強學生服務農村民眾、服務農村社會的責任感;要充分利用現有農業示範場所、科技推廣基地等多種資源,積極開展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各種勞動實踐活動;要充分發揮勞動實踐場所為農服務功能,大力推廣先進農業科學技術,為農民民眾脫貧致富服務。
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要按照深化農村教育改革要求,結合地方經濟發展需要,努力把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成為農業科技實驗、優良品種繁育、先進科技示範、實用技術人才培養和農業技術信息諮詢等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廣大農民民眾服務的場所。
二、採取優惠政策,支持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採取優惠政策扶持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
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從實際情況出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多渠道地解決好農村學校勤工儉學場所建設問題。確需提供用地的,鼓勵使用荒山、荒坡、荒地;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特別是農民承包的土地,應切實維護農民的權益;改變農用地用途或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地手續;租賃農戶承包地的,應保證不改變耕地用途,切實維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學校要管好、用好勤工儉學場所用地,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各地在農村學校布局結構調整中調出的土地、校舍等,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為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用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農業示範場所、科技推廣基地等各種資源,各級各類農業示範場所、科技推廣基地、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要為農村學校的勞動實踐提供方便。
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增加的收益主要用於培養學生勞動技能,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改善學生生活。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因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收益增加而減少學校正常教育經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調劑部分資金用於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
地方各級政府要支持、鼓勵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出資支持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的建設。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把投資少、見效快、適合當地農村經濟建設的科技項目引入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進行試驗和推廣,培養更多的科技示範戶和致富帶頭人。
三、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的領導和管理
地方各級政府要把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納入地方經濟建設統籌規劃,切實加強領導。要本著積極扶持、促進發展的原則,認真解決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與發展中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並加強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認真予以落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督導、評估、考核、表彰等制度,重視勞動實踐場所隊伍建設,對因工作需要到勞動實踐場所工作的教師,在職稱評定、工資、福利等方面應享受與其他教師的同等待遇。嚴禁向教師和學生攤派創收指標。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辦好已有的勞動實踐場所。要結合農村學校布局調整,加強管理、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切實增強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為農服務的能力。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建設發展工作。
農村學校要選派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懂技術的教師到勞動實踐場所從事管理和教學工作;要有計畫、有步驟地對勞動實踐場所管理骨幹人員進行培訓,培養兼有教師資格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的“雙師型”教師隊伍,不斷提高勞動實踐場所建設隊伍的綜合素質;要根據課程改革需要,由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專兼職指導教師;要按照教學大綱要求,確定教學計畫和教學內容,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到勞動實踐場所參加活動,不得隨意增減勞動實踐時間。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勞動實踐場所管理。有條件的農村學校勞動實踐場所應積極主動承擔學校富餘人員的轉崗分流任務,促進農村教育的發展與改革。
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實踐要保證安全。要根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徵,組織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實踐活動。要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服從指導。嚴禁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成長的勞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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