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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財[2004]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財務司(局),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
一些高校在資金供給不足的情況下,為適應事業發展的需要,積極利用銀行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改善辦學條件,解決了事業發展過程中的實際困難。但是,高等學校在利用貸款加快事業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部分高校對貸款的風險認識不夠,還貸的責任意識不強;個別高校貸款論證不充分,貸款規模大大超出高校的經濟承受能力;有的高校缺乏勤儉辦事業的思想,不切實際地依靠貸款鋪攤子、上項目,盲目追求高標準。這些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和認真解決。
為進一步加強對高校貸款行為的規範和管理,明確還貸責任,防範財務風險,確保高等教育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加強高校貸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
高校貸款的指導思想
1.1 必須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
各高校必須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要從我國基本國情的實際出發,從有利於高等教育事業改革與發展出發,從扎紮實實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出發,正確處理好眼前與長遠發展的關係,正確處理好事業發展需要與實際經濟承受能力的關係,要提倡厲行節約,堅持量力而行,不能搞短期行為,堅決防止脫離實際大搞建設形成債務風險,堅決反對一切追求奢華、超標準的浪費行為。
1.2 必須堅持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式。
貸款高校必須制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學科與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和校園建設規劃,在高校總體規劃下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和高校的實際償還能力確定貸款項目及適度的貸款額度。貸款項目和額度必須經過嚴格、科學的可行性論證,並充分徵求廣大教職工意見,經學校最高決策機構集體研究決定。貸款額度不得超出預期償還能力,貸款前應制訂切實可行的還貸計畫和措施,以保證高校事業健康、平穩的發展。
1.3 必須堅持“誰貸款,誰負責”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貸款高校作為貸款的主體,必須承擔還貸責任。各高校要繼續深入貫徹落實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高等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加強財務管理的幾點意見》的有關要求,把校內各級經濟責任制落到實處。高等學校的校(院)長是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償還貸款負有法律責任,要本著對國家和事業負責的態度,提高風險意識,完善決策程式,增強法制觀念。在今後高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中,高校對銀行貸款資金的管理情況將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
1.4 必須堅持效益第一的思想
高等教育事業是社會公益性事業,高等學校的非盈利性質從根本上決定了高成本、有償性的貸款資金只能作為高校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的必要補充。因此,各高校必須充分認識到貸款的高額利息支出對現有教育資源產生的負效應,應始終堅持效益第一的思想,切不可把利用貸款作為融通資金的主要方式,要在切實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上動腦筋、想辦法,充分挖掘內部潛力,整合現有資源,合理調度資金,通過自有資金的有效運作,減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成本。
貸款資金的使用方向
高校貸款資金套用於解決制約高校當前和未來事業發展的關鍵問題以及對高校事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對外投資(含對校辦產業投資)、科技開發、捐贈、支付罰沒款項以及平衡預算抵補日常經費開支的不足等。嚴禁用貸款資金提高或變相提高人員待遇。
貸款資金的管理
貸款高校應成立以校(院)長為組長、主管財務副校(院)長為副組長,財務、基建、監察、審計、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貸款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貸款項目的論證、貸款資金的使用、管理與監督。財務部門必須配備專門人員做好貸款資金的管理工作。
對於貸款資金的管理,各高校和有關部門應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3.1 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
貸款高校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按管理層次逐級建立貸款資金項目管理責任制,責任到人,各負其責。貸款高校的校(院)長是高校貸款項目的總負責人,對全部貸款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對確保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負責。各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建設計畫使用資金,不得超標準、超計畫使用資金,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各級財務人員應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要制訂嚴格的貸款資金管理制度與辦法,確保貸款資金專款專用。嚴禁用貸款資金進行再融資活動。凡用於基本建設、基礎設施改造、設備購置等方面的支出,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程式操作,通過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2 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
貸款高校必須建立完善的風險防範機制。第一,貸款高校要認真研究資金市場的供求情況,根據資金市場利率走勢和項目建設進度對資金的需求制定科學、合理的資金使用方案,通過最佳化貸款資金結構,降低貸款成本,減少財務風險。第二,貸款高校應制訂切實可行的還款計畫,要按照貸款本息歸還的時間、額度要求,合理安排調度資金,避免因準備不足、資金周轉困難而出現的延期還款損失。第三,貸款高校要建立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充分發揮審計、監察、工會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對貸款項目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監控。貸款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應定期對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對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項目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進和糾正。對造成貸款資金損失或浪費的部門或個人應追究責任。凡觸犯法律的,應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各高校不得為任何單位(含校辦產業)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3.3 建立大額貸款備案制度
為便於全面掌握高校的貸款規模和風險狀況,加強巨觀管理與監控,及時採取措施防範財務風險,對所有貸款高校實行大額貸款備案制度。凡累計貸款餘額達到本校近三年平均總收入10%的中央部委所屬高校,必須將所有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年度貸款額度方案、具體還貸計畫和措施等相關材料報送主管部門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委)應會同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對所屬高校的貸款備案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3.4 建立預警提示制度
為指導貸款高校加強貸款管理,提高風險控制能力,教育部、財政部共同組織開發了“高等學校銀行貸款額度控制與風險評價模型”(詳見附屬檔案)。各有關高校可參照該模型的方法和思路,研究確定本校合理的貸款控制規模,隨時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財務風險狀況。有關主管部門應加大對高校貸款管理的巨觀監控力度。對於個別已超出償債能力、財務風險達到預警線的高校,主管部門應及時發出預警通知,要求這些高校調整建設規劃、停止貸款。主管部門發出預警通知後,如個別高校仍無視財務風險、繼續盲目擴大貸款規模,主管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通過扣減專項資金撥款、暫停財政專項資金申請資格等方式對其實施處罰,學校的法人代表要接受主管部門領導的質詢,主管部門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主要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各有關高校必須高度重視貸款管理工作,牢固樹立依法理財、誠實守信的思想,明確責任,規範管理,努力形成有效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自我防範財務風險的機制。教育部、財政部及各有關部門將不定期地對中央部委所屬部分貸款高校的貸款項目、額度、風險狀況、資金使用效益、還貸計畫和還貸情況等方面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也應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對所屬高校銀行貸款的管理,及時消除各種隱患,確保事業健康發展。
本意見由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及直屬高校自檔案下發之日起貫徹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局)、財政廳(局)及所屬高校參照執行。
本意見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高等學校銀行貸款額度控制與風險評價模型(略)
教育部 財政部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