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配合政府和學校,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學校藝術教育的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組織、聯絡全國教育系統書法、繪畫界的專家和相關人士,深入研討在廣大青少年學生和其他相關社會人群中開展書畫藝術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徑;廣泛開展書畫藝術教育的教學、研究、示範、交流與推廣活動;努力促進我國學校書畫藝術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力傳承和弘揚中華書畫傳統藝術。
組織章程
教育書畫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稱:教育書畫協會;英文名稱:EducationCalligraphyandPaintingAssociation(縮寫ECPA)
第二條協會性質
教育書畫協會是經國務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公益民間團體。成員由全國教育系統從事書法、繪畫藝術教育的專家、工作者、管理者及從事書畫教學研究的單位,本著“自願、義務”的原則共同組成。本協會是以在廣大青少年學生和其他相關社會人群中傳承、弘揚中國書畫藝術,促進我國書畫藝術教育事業繁榮發展為目標的非營利性文化社團。
第三條協會宗旨
教育書畫協會的宗旨是:配合政府和學校,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學校藝術教育的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組織、聯絡全國教育系統書法、繪畫界的專家和相關人士,深入研討在廣大青少年學生和其他相關社會人群中開展書畫藝術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徑;廣泛開展書畫藝術教育的教學、研究、示範、交流與推廣活動;努力促進我國學校書畫藝術教育事業的發展,大力傳承和弘揚中華書畫傳統藝術。
第四條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及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協會活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領導、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辦公地址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聯繫、團結全國教育系統書畫界專家、書畫藝術教育工作者、管理者和愛好者;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廣大青少年學生和其他相關人群中,開展書畫藝術教育方面的教學、研討、評介和培訓工作;
(三)根據實際情況,在大、中、國小舉辦各種旨在促進書畫藝術教育的示範、講座、展覽與競賽等活動;
(四)宣傳、弘揚中國的書畫藝術,有針對性開展與國內外同類友好團體、個人的交流和合作;
(五)籌集和管理書畫藝術教育發展基金;
(六)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定書畫造詣、熱心並自願從事本協會規定業務活動的教育界及其他相關方面的個人和社會團體(單位);
(二)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自覺履行會員的義務;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願意按期交納會費;
(四)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協會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理事會授權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相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本協會籌集發展基金。
第十二條本協會團體或個人成員如要求退會者,在提交書面申請後即可退會。退會時應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工作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協會理事會由100名左右的理事組成。理事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本協會名譽會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理事等榮譽職務的聘任工作。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又需連續擔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法人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辦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九條考慮到本協會工作範圍的特殊性,協會的第一屆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和會長的具體人選,在教育部、民政部的指導下,由協會籌備機構通過協商、推薦、評議產生。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應在協商產生後,先報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審批。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略)
組織結構
名譽會長:
柳斌歐陽中石楊曉陽趙長青
會長:
張保慶
副會長:
言恭達謝和平蘇士澍范迪安
王岳川張志和崔希亮張中原
曹衛東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江吟劉守安吳為山范水
郭振有徐海崔曉東黃君
解小青翟博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於鍾民王旭明王國川王盈
王鐵栓王鴻冰王登峰呂學武
任紹江劉大為劉長占劉長興
劉志鵬劉寶民劉鎖祥安陽
安遠遠祁效沅杜悅李一
李西平李宇明李甫運李明陽
李承孝李晉陽李海績李鑫華
楊春茂汪中亮沈白榆張金惠
張榮張樹偉張浩明張韜
陳東升陳明周鳳甫周桂東
周斌鄭富芝孟慶瑜趙振乾
荊德剛胡志平侯良健姚喜雙
賈德永殷長春高福廷康凱
程同根黎正穩戴小京
秘書長:
范水
副秘書長:
孫勝偉(兼)楊煒長(兼)
張燕軍(兼)李光宙(兼)
教育書畫協會機構設定
辦公室
組織聯絡部
培訓研究部
活動展覽部
書法專業委員會
美術專業委員會
新聞動態
2017年11月4日,教育書畫協會高等美術教育學會在京成立。據悉,高等美術教育學會是隸屬於教育部直屬(全國)教育書畫協會的學術與教育研究團體,由清華大學美術學院牽頭,聯合北京大學藝術學院、四川大學藝術學院等9所綜合性大學美術與設計學院共同發起成立。清華大學美術學院院長魯曉波教授當選會長,清華大學美術學院副院長張敢教授、四川大學藝術學院院長黃宗賢教授當選常務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