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成本分擔原則
教育成本分擔原則
意謂高等教育經費由誰及如何支付的問題,即高教成本如何在政府、社會、企業團體、個人、家庭等社會各方之間合理分擔並最終實現的問題,與“高等教育籌資多元化”、“對高等教育進行混合投資”、“高等教育成本攤還”及“高等教育成本補償”等提法屬同一範疇。公共部門經濟學認為,高等教育具有雖然在未達到擁擠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非競爭性,但又具有排他性,不是純粹的公共品而是準公共品。同時高等教育的收益雖然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社會收益大於個人收益,但接受高等教育者從中的到的收益,如:好的薪水、職位等,是完全可以內部化的,高等教育的個人收益也是明顯的。這就決定高等教育的成本,若單獨有國家負擔則會出現高等教育的供給不足,單獨有個人負擔則會使大量低收入者被排斥在高等教育之外,而應該有國家和個人共同分擔。
教育成本資源分擔
20世紀70年代,
美國經濟學家D.約翰斯通提出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理論認為,高等教育成本無論在什麼社會、體制和國家中,都必須由來自政府、家長、學生、納稅人和高等學院幾方面的資源來分擔。就實踐來看,當今世界,除一些高福利國家(如瑞典)和特殊國家(如朝鮮)的高等教育實行免費外,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高等教育成本都實行國家和個人分擔,在這個分擔機制中國家是負擔高等教育的主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