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示制度

狹義的理解教示制度是行政救濟制度的一環,即“行政機關作出對相對人不利決定時須同時告知其救濟途徑(應當在什麼時間、向什麼機關、以何種方式對行政機關表示異議,以獲得法律救濟)”。

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

如有的學者認為“教示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決定後,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行政相對人不服從行政決定時,應當在什麼時候,向什麼機關,以什麼方式表示不服,從而獲得救濟的一種法律制度。”廣義的理解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在進行某項行政行為之前、之中、之後對行政相對人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如何行使有關權利,履行有關義務等,負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相對人並加以指導的義務;若行政主體未履行該項義務而導致相對人喪失權利或未履行有關義務而遭受損害,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程式制度。

指導公民行使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

教示制度作為指導公民行使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它實際上為行政機關設定了一種法律義務,它要求任何行政機關不能忽視公民合法權利,不能隨意行使行政權,具有三個方面的價值:一是確保行政相對人法律救濟權的實現。法律將向公民說明法律救濟的時限、方式和機關的義務分配給行政機關,從而為行政相對人實現法律救濟權創造了條件。二是確保更加高效地實現行政目的。通過告知相對人行政程式中的要求和規則,可以減少行政行為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摩擦,更加高效地實現既定的行政目標。三是有益於培養責任行政的法治觀念。行政機關不履行教示義務將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的存在時時提醒行政機關在行政決定過程中嚴守自己的職責,有助於責任政府的構建。

主要內容

就行政許可而言,教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如果公民提出申請顯然錯誤或者因為不知而沒有提出申請,或者所作的聲明或者請求明顯錯誤,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參加人並且建議他改正;(2)應公民的申請,依法為其提供諮詢;(3)行政許可機關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許可決定後,應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救濟權利;(4)無論是作出有利行政行為還是不利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機關對作出行政行為依據的法律規範和標準必須事前予以公布,從而使當事人有預測的可能性,同時防止官僚主義和行政的恣意、武斷;(5)依法告知其他事項,例如告知聽證的時間和地點,申訴的期限和接受申訴的機關等。教示的方式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也可以採取口頭方式;在被教示的對象眾多或者不確定時,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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