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導員的職責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2003)規定,教導員的職責如下:
第五十九條 政治教導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單位的首長,在上級首長、政治機關和本單位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對本單位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教導員是本單位黨的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導員協助政治教導員工作。
第六十條 政治教導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命令指示堅決;有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豐富的基層政治工作經驗和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有遂行作戰任務所需要的軍事素質、專業技能和科學文化知識;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風,作戰勇敢,工作紮實,聯繫民眾,團結同志,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廉潔奉公,以身作則。政治教導員必須是有三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政治教導員職責
第六十一條 政治教導員應以主要精力開展政治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教育和帶領官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本單位黨的委員會的決議。
(二)組織領導官兵學習科學理論,組織所屬單位開展政治教育,掌握官兵的思想情況和骨幹隊伍的基本情況,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
(三)協同軍事主官組織指揮戰鬥,做好戰時政治工作。
(四)做好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
(五)指導和幫助所屬黨支部健全組織、落實制度,培訓黨支部骨幹,做好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考核了解幹部,對幹部的培養、使用和獎懲提出意見,幫助幹部提高軍政素質和工作能力,抓好乾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七)組織和指導官兵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文體活動。
(八)掌握部隊和駐地的政治情況,指導所屬單位做好安全保衛工作,預防犯罪案件發生。
(九)指導共青團總支部委員會的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做好軍人委員會的工作。
(十)組織開展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活動,做好獎懲工作;組織開展擁政愛民活動。
第六十二條 政治教導員與本單位軍事主官在工作中的關係,參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