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經過
2011年11月21日7時許,敖翔用書包裝著水果刀、眼罩、自製面罩、毛織手套等工具,來到學校教學樓6區C棟4樓女廁所附近的404教室守候,伺機猥褻單獨進入女廁所的女學生。
8時25分許,被害人小米獨自一人進入女廁所,敖翔遂尾隨入內並將廁所門反鎖,隨後戴上手套、自製面罩,脫下長褲和鞋,手持水果刀,在小米上廁所的西2號蹲位門口埋伏。小米上完廁所從蹲位出來,敖翔即持刀勒住小米的頸部,並將小米推入該蹲位內。敖翔逼小米戴上其準備好的眼罩並脫掉衣物,遂對其實施猥褻。因遭到小米強烈反抗,敖翔將其頭部、臉部往地上撞擊,又捂嘴、掐頸數分鐘,導致小米當場死亡。當日10時20分許,小米的屍體被發現。
殺害被害人小米後,敖翔逃往廣州,2011年11月23日在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分局廣場派出所投案自首。2011年11月23日因該案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被判死緩
2012年5月24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制猥褻婦女罪、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敖翔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此,並判令被告人賠償梁某父母梁某彬、楚某香人民幣50餘萬元人民幣。敖翔表示服判不抗訴。
抗訴申請
小米的父親梁顯彬已於2012年5月25日下午向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抗訴申請。申請理由是,被告敖翔作案手段殘忍,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校園內作案社會影響十分惡劣,並且在庭審過程中還多次翻供。小米家屬還提出,敖翔的罪行足以判處死刑,他們不會憐憫和寬恕兇手,因此請求檢察機關提起抗訴,要求判處被告死刑,立即執行。
高院裁定
2013年1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東莞理工學院在校大學生敖翔故意殺人、強制猥褻婦女死緩覆核案進行公開宣判,裁定:核准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
廣東高院覆核認為,被告人敖翔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該判處死刑,鑒於敖翔作案後能夠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帶領公安機關取得重要定案證據,有自首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對敖翔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裁定核准被告人敖翔的死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