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早在效益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理論之前,就有效益主義思想雛型,例如享樂主義以及後果主義出現。西元前5世紀的亞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紀的伊比鳩魯提出了享樂主義(Hedonism)。亞里士多德認為幸福是最高的善。奧古斯汀(Saint Augustine)提出幸福是人類欲望的終極。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也曾深入探討關於幸福與快樂的問題。
後果主義的思想在中國萌芽於春秋戰國之交。當時的墨家學說提倡社會道德意義上的善,包括政治穩定以及人口、財富的增長。文藝復興時期義大利政治學學者馬基雅維利(Niccolo Machiavelli)也認為國家的行為無論殘暴或仁慈,都應服務於社會整體利益。
近代英國哲學家與倫理學家如坎伯蘭(Richard Cumberland)、弗朗西斯·哈切森與大衛·休謨都有效益主義的傾向。據邊沁指出,他在英國化學家約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義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Cesare Beccaria)以及休謨等的著作中都發現了效益主義的身影。休謨在《道德原理研究》中寫道:
“在所有的道德判定中,人類的總體效益都應當是最重要的因素。不論是在哲學還是在現實生活中出現關於責任界限的爭論,最確鑿可行的解決途徑都莫過於從所有方面確定這種責任界限對人類整體利益的影響。如果任何錯誤的觀點在表象的偽飾下的以流行,只要更深入的經驗和更可靠的理性賦予我們關於人類行動更正確的理念,我們就應摒棄最初的觀點,重新劃定善與惡的道德界限。”
休謨師從弗朗西斯·哈切森。事實上正是哈切森引入了一個重要的功利主義思想。在《美與美德觀念的起源研究》中哈切森指出在選擇最為道德的行動的過程中,美德與特定行為所能造福的人的數量成正比。同樣的道德上的罪惡與特定行為殃及的人的人數成正比。至善之舉就是能夠促成最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行動,極端的邪惡也就是導致最大痛苦的行為。
在此書的前三版中,哈切森論及多種計算任何行為的道德性的數學算法。他的思想啟發了邊沁的“幸福總和”思想。
有人認為約翰·蓋伊提出了效益主義倫理學的第一套系統理論。在《論美德或道德的根本原則》一書中蓋伊說道:
“快樂,個體的快樂,是人類行為合理且最終的目的。每個特定行為都可以被說成是具有合理而獨特的意義。但是它們仍趨於或應當趨於某種更深遠的事物。由此可以顯然地得出人可能問及並期待追求任何一者的原因:現在詰問任何一種行為的原因,只是窮究它的目的,但是期待最終目的的原因或目的就無疑是荒謬的。追問為什麼我追求快樂,得到的答案只能是對快樂這一術語本身的解釋。”
對幸福的追求被賦予了神學基礎:
“上帝具有永恆的內在快樂並且依據他的至善創造人類使得以下事實變得確鑿:人類除了被設計成追求快樂的生物之外沒有其他可能。也即,上帝願人類幸福並設計了人類的幸福。因此我的行為,只要能增進人類的幸福,就應受肯定。因此,既然上帝的意志是美德的直接準繩,人類的幸福又是上帝的意志的標準,那么人類的幸福就可以被說成是美德的標準。我將會儘自己所能增進人類福祉。”
蓋伊的神學功利主義被威廉·帕雷(William Paley)發展並普及。帕雷被認為不是一個具有原創性的思想家,他的哲學專著主要是對他人思想的整合併且適合學生學習而非學術討論。但是,他的《道德與政治哲學原理》是劍橋大學的必讀書籍並在美國的大學中有相當影響力。
效益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系統是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期,由英國哲學家兼經濟學家邊沁和米爾提出。其基本理論是:一種行為如有助於增進幸福,則為正確的;若導致產生和幸福相反的東西,則為錯誤的。幸福不僅涉及行為的當事人,也涉及受該行為影響的每一個人。
19世紀末期的效益主義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認為效益主義來自對“常識”的道德系統的反省。他論證多數的常識道德被要求建立在效益主義基礎上。他也認為效益主義能解決常識學說的模糊和前後矛盾而產生的困難和困惑之處。在20世紀效益主義雖然經過摩爾(G.E. Moore)的批判,但英美哲學家與英國自然科學家兼倫理學家圖爾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學的諾埃爾-史密斯(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亞的斯馬特(J. J. C. Smart)等人仍為效益主義辯護。
概念
效益主義認為人應該做出能“達到最大善”(即“最大效益”)的行為,所謂最大善的計算則必須依靠此行為所涉及的每個個體之苦樂感覺的總和,其中每個個體都被視為具相同分量,且快樂與痛苦是能夠換算的,痛苦僅是“負的快樂”。不同於一般的倫理學說,效益主義不考慮一個人行為的動機與手段,僅考慮一個行為的結果對最大快樂值的影響。能增加最大快樂值的即是善;反之即為惡。邊沁和米爾都認為:人類的行為以快樂和痛苦為動機。米爾認為:人類行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對幸福的促進就成為判斷人的一切行為的標準。
效益主義派別
效益主義根據套用的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
•行為效益主義(act-Utilitarianism)
•規則效益主義(rule-Utilitarianism)
•普遍效益主義(general-Utilitarianism)
行為效益主義在探討一個行為的對或錯時,會以“當下該行為”是否能產生最大效益來進行判斷。而規則效益主義則認為人們若能因為遵守某種規則而達到最大效益,則遵守該規則就會是對的行為,反之,違反該規則則是錯的。
單就闖紅燈為例,行為效益主義可能會認為“當下”闖了紅燈可以節省時間並減低怠速排放的廢氣,故在遇到紅燈且保證不發生交通事故時應該闖紅燈,如此才能達到最大效益;但若以規則效益主義來看,如果每個人能夠遵守交通規則則能大大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機率,因此遵守交通規則才是合乎倫理規範的行為,我們不應該闖紅燈。
再以說謊為例,行為效益主義會先計算說謊後所帶來的結果是否達到最大效益,如果說了謊可以達成最大效益,則當下的說謊行為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對歹徒說謊最後使他被捕。但若以規則效益主義來分析,如果人們都無法誠實的據實以告,則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會充滿猜疑,最終人們會不信任彼此,故無法達到最大效益,因此誠實是我們應該遵守的規則,說謊是不符合倫理規範的。
有人認為,普遍功利主義和規則功利主義本質上都屬於情境功利主義的一種。
套用
效益主義的影響甚為廣泛。它在法律、政治學、經濟學方面更有特別顯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懲罰方面,效益主義反對“一報還一報”的“應報論”。效益主義者認為懲罰的基本原理是通過改造罪犯或保護社會不受罪犯破壞,從而避免發生更多的犯罪行為,同時也使其他人因懼怕受到懲罰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學上,效益主義者贊成將民主作為使政府利益與公眾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種方法。他們認為每個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過也有人因為強調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義、甚至獨裁主義。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認為最大的幸福是來自社會的根本變革,從而走向無政府主義或共產主義,如威廉·戈德溫。在經濟學上,所謂邊際效用分析學派如威廉姆·斯坦利·傑文斯,則是從邊沁那裡吸取了許多思想,所謂“福利經濟學”是以“比較愛好”代替“比較效用”,也表現了效益主義的基本精神。在經濟政策上,早期的效益主義者傾向自由貿易,反對政府干涉。後期的效益主義者由於對私人企業的社會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來糾正私人企業的弊病。在當代的討論中,人們對倫理學語言的分析,以及對邊沁的“快樂計算”均已失去興趣;效益主義出現了種種修正的和複雜的形式。
列車難題 這是最著名的效益主義的例子,假設有一列車正在高速行駛,你是此列車的車長。如果繼續行駛,將會導致5人喪生。假若你換軌,便能救回該5人,可是又會導致1人喪生。如果是主張效益主義,便會選擇換軌犧牲1人救回5人。
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過去稱作“功利主義”,是透過計算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來規範倫理。然而“功利”二字在中文含義裡帶有貶意,為避免舊有的刻板印象與先入為主的觀念,倫理學家近年來逐漸稱呼功利主義為效益主義。
批判
效益主義的中心思想,即每個人都應該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促進幸福,並避免不幸,這看來是應予肯定的。但關鍵性的問題是:整個規範倫理學是否都可以根據這個簡單的公式來分析。是否有超乎快樂與痛苦之外的價值值得重視。如何衡量一個人吃了朱古力之後得到的快樂比別人多、少或者一樣?沒有方法來計算得到利益,也就沒有方法確定什麼行為是道德允許的。所以快樂利己主義在某種程度上行不通。